汇算清缴扣除事项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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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部分政策解读(一)收入部分1、收入确定的相关事项①按照国际惯例,各种来源、各种方式取得的收入,一切导致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流入都要作为收入。②收入总额的内涵“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③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一般情况下应当按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也就是无关联关系双方在独立、公平交易的情况下所能够达到的一定的价格。2、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定利息收入的确认问题: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的企业对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的申报处理方式不一样。查账征收的银行存款利

2、息收入应冲减财务费用,但是核定征收企业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应该计入收入总额申报纳税,对于这点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必须要特别注意。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3号公告)中对金融企业的贷款利息的确认进一步明确:①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②金融企业已确认

3、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③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④23号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该文件的公布之日是二○一○年十一月五日)租金收入的确认问题: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特殊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

4、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指在合同或协议约定应付租金的日期前一次性支付;二是指在承租人实际使用承租物前一次性支付。考虑到制定此项政策一是为了解决目前政策中对预付租金的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全额确认收入,对于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先于承租人实际使用时间的,存在收入与费用不配比、出租企业当期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相对较高的问题。政策采用选择性用语“可

5、”,赋予出租企业一定程度的政策选择权,企业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确认收入。因此,对“提前一次性支付”理解为: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出租方企业在承租人未实际使用前一次性收取的租金,企业可按取得租金的所属年度分期确认收入和与之相对应的费用。特许权使用费的确认: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根据这三条规定,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时点与权责发生制确认时点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即税法与会计之间的差异,纳税人在汇算清缴过程中应当注意,对上述三项收入会计和税收确认时点不一致的要进行纳税调整。3、注意不征税

6、收入与免税收入的区分“不征税收入”本身即不构成应税收入,如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税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目前,涉及不征税收入的主要有两个文件:财税[2008]151号,财税[2009]87号。财税[2008]151号文件对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都有规定。而财税[2009]87号文件仅就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作出规定,该文件执行时间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所形成的费用在收入明细表、支出明细表、附表三纳税调整表上均需准确填列,这点在下述“事业单位汇算清缴注意事项”中有详细介绍。

7、企业的不征税收入,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一、收入类调整项目”第14行“13、不征税收入”对应行次。特殊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文件,有取得即征即退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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