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渝质监办发[201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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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渝质监办发〔2010〕6号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印发市局《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市特检中心,市培训中心:   2009年,国务院新修订颁布实施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549号令),市人大颁布了《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检总局相继出台了《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3-2007)、《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009)、《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TSGQ5001-2009)和《电梯使用

2、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1-2009)等一系列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各区县局及相关单位反映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为更好地贯彻实施《条例》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积极推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规范特种设备行政执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将《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五日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549号令)、《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3、,积极推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规范特种设备行政执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市局就有关问题处理意见如下:    一、压力容器安全监察中的有关问题   (一)简单压力容器的相关问题。简单压力容器的安装单位不需取得安装许可证,安装不需要进行安装告知和安装监督检验,安装单位对安全质量负责。简单压力容器操作人员需持证上岗。与简单压力容器相连的压力管道若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适用范围,应按照压力管道进行管理。简单压力容器上安装的安全附件如压力表、安全阀等应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   (二)执行《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

4、察规程》中的有关问题。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固容规》”)第1.4的压力容器,若在《固容规》实施前已办理了注册登记的,可不办理注销手续,但应按《固容规》进行管理。对符合《固容规》第1.4范围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应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固容规》实施后,锅炉房内的分汽缸应按《固容规》进行管理。   (三)需进行安装监督检验的固定式压力容器:1、Ⅲ类压力容器;2、液化气体贮罐(包括残液罐);3、医用氧舱;4、容积大于10M3的压力容器。   (四)固定式压力容器的检验问题。市特检中心及时制订固定

5、式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检验的有关细则,确保监督检验质量。   二、起重机械安全监察中的有关问题   (一)轻小型起重机械的相关问题。电动葫芦提升高度大于或等于2米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提升高度的鉴定以出厂资料上规定的提升高度为准。没有纳入《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目录》的轻小型起重机械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安装,并按照《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TSGQ7016-2008)的要求进行首次检验。   (二)执行《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中的有关问题。《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要求的《使用登记表》的

6、栏目及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证》编号,按市局下发的编号规则和打印软件执行。   三、培训的有关问题   (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的规定,开展考核发证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   (二)非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纳入考核发证范围,原取得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三)按TSGG5003-2008《锅炉化学清洗规则》第四条规定,“从事锅炉化学清洗的人员应当通过培训考核

7、,掌握锅炉化学清洗和有关安全知识后方能操作”。   四、特种设备执法中的有关问题   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机构违反了安全技术规范的,可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82条进行处罚。   上述问题在执行过程中,如国家质检总局有新的要求,按总局要求执行。主题词:特种设备 监察 意见 通知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10年4月15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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