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涉税事项一次性告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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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涉税事项一次性告知:单位纳税人设立登记【业务描述】单位纳税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报送资料】(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1份(实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供2份)。(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及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6)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7)改组改制企业应提供有关改组

2、改制的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8)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应提供以下资料:——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9)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0)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还应提供以下资料:——注册地址及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应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应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应提供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首席代表(负责人)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外国企业设立

3、代表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及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他代表机构名单(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办理时限】即时办结。【特别提醒】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办理涉税事项一次性告知:个体经营设立登记【业务描述】个体工商户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报送资料】(1)《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1份(实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供2份)。(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3)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及其

4、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4)个体加油站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时限】即时办结。【特别提醒】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办理涉税事项一次性告知:临时经营纳税人设立登记【业务描述】具有以下情形的纳税人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1)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2)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

5、工程和提供劳务的。(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4)异地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请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5)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报送资料】(1)《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1份(实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供2份)。(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及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3)项目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承包承租人及境外企业提供)。(4)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不提供)。(5)境外注册

6、中资控股居民企业还应提供居民身份认定书、境外注册登记证件。【办理时限】即时办结。办理涉税事项一次性告知:扣缴义务人登记【业务描述】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在扣缴义务发生后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在扣缴义务发生后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其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的

7、,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履行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报送资料】(1)《扣缴义务人登记表》。(2)税务登记证副本(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提供)。(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提供)。【办理时限】即时办结。办理涉税事项一次性告知:变更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业务描述】税务登记情形发生变化,涉及改变税务登记证件内容的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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