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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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2009年9月2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7号发布根据2013年9月2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10号《关于修改〈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5年10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关于修改等八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估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估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专门从

2、事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事故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按约定收取报酬的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第三条保险公估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保险公估机构依法从事保险公估业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第五条保险公估机构在办理保险公估业务过程中因过错给保险公司或者被保险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条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估机构履行监管职责。中

3、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一节机构设立第七条保险公估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有限责任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三)合伙企业。第八条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有关规定;(三)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条件;(四)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五)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六)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保险公估机构

4、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第十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公估机构的发起人、股东或者合伙人。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公估机构的,应当书面告知所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公估机构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第十一条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公估”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公估机构相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第十二条申请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应当指定代

5、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申请事宜。第十三条保险公估机构可以申请设立分公司、营业部。保险公估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内控制度健全;(二)现有机构运转正常,且申请前1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三)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规定的条件;(四)拟设分支机构具备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它设施。第十四条中国保监会收到保险公估机构设立申请后,可以对申请人进行风险提示,就申请设立事宜进行谈话,询问、了解拟设机构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人员结构等有关事项。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现场验收。第十五条中国保监会依法批准设立

6、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公估分支机构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第十六条保险公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一)变更名称或者分支机构名称;(二)变更住所或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三)发起人、主要股东或者出资人变更姓名或者名称;(四)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出资人;(五)股权结构或者出资比例重大变更;(六)变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七)修改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八)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组织形式;(九)撤销分支机构。第十七条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事项涉及许可证记载内容的,应当交回原许可证,领取新许可证,并按照《保险许可证管理

7、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公告。第十八条保险公估机构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延续。保险公估机构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中国保监会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对保险公估机构前3年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价,并作出是否批准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决定。决定不予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保险公估机构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缴回原证;准予延续有效期的,应当领取新许可证。第二节任职条件第十九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下列人员:(一)公司制保险公估机构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二)合伙制

8、保险公估机构执行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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