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处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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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处置一、政策依据1、《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国家土地管理局1号令)2、《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1994〕国土〔法〕字第153号)3、《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工作若干规定》(〔1996〕国土〔籍〕字第130号)4、《关于印发土地估价结果确认文书规范格式(试行)的通知》(〔1997〕国土〔籍〕字第69号)5、《关于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加强地籍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997〕国土〔籍〕字第192号)6、《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1998年第8号令)7、

2、《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222号)8、《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433号)9、《关于做好当前土地登记和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05号)10、《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11、《关于印发<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试行)>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42号)12、《划拨用地目录》(2001年10月2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3、《关于

3、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通知》(国土资发〔2001〕42号)14、《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15、《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3〕21号)16、《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96号)二、改制企业划拨土地的处理方式企业改制涉及的划拨土地,根据行业性质、企业类型和改革的需要,可采取保留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和国家授权经营等方式处置。(一)出让方式出让方式的范围没有界限,任何形式、任何性质

4、的企业改制所涉及的划拨土地,均可采用出让方式处置。具体来讲,国有企业改制只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所涉及的划拨土地均可采取出让方式处置:(1)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革;(2)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3)国有企业租赁经营;(4)非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5)国有企业破产或出售;(6)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7)注资项目;(8)境内或境外上市;(9)主辅分离辅业改制;(10)非公有制企业改制,等。(二)租赁方式国有土地租赁方式的适用范围仅次于出让方式。对企业改制涉及的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必须实行出让,不能采取租赁方式处置。其他情况均可实行租赁,条件与出让

5、一致。(三)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四)国家授权经营方式授权经营和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是国家给改制国有企业的一项优惠政策,其适用范围不是任何企业都可以享受的。当前,有资格采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和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划拨土地资产的企业,应当是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授权投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试点企业。(五)保留划拨方式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改制后只要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规定的划拨用地范围,经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的,则应当依法有偿使用。三、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办理权限(一)出让与租赁任何性质和类型的企业改制采取出让和

6、租赁方式处置土地的,不再进行处置审批,直接到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二)授权经营和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授权投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试点企业,改制时可采取授权经营和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划拨土地,但应报经省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其中,经国务院批准改制的,报国土资源部审批;经其他单位批准改制的,报省国土资源厅(局)批准。四、国家授权经营和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处置方式的审批程序(一)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核准程序1、申请改制企业在改制方案确定、涉及的土地范围基本清楚的前提下,拟订土地资产处置

7、总体方案,报我部申请核准。2、审查相关司对改制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等报件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提交部会审会审查。3、会审部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审会。会审会由分管部长主持,办公厅、法规司、执法局、规划司、耕保司、地籍司、利用司负责人参加。4、办文会审会审查通过改制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后,有关司按规范格式向改制企业复函。(二)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审批程序1、申请企业选择土地评估机构评估,拟订具体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后,报我部申请审批。2、审查相关司分别对改制企业的土地估价报告、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土地产权情况和地方初审意见进行审查,出具审查

8、意见,提交部会审会审查。3、会审4、办文会审会审查通过后,有关司按规范格式出具土地资产处置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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