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标的物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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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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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买卖合同标的物因  篇一:对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归属的思考  对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归属的思考  摘要:买卖合同中风险归属主要存在“物主承担风险”、“交付主义”两种原则。两种立法例在理论上都有解释不通的地方。从基本的交易市场规则发展而来的“利益所在风险所在”是风险归属的本源,也是平等原则在民法上之体现,是指任何人不可以请求他人为其过错的行为导致的损害承担债务或责任。只有回归风险归属之本源,才能真正的平衡好双方利益。  关键词:交付;风险归属

2、;现有利益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灭失的风险归属是指在因不可规则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毁损时,其对待给付(价金的支付)是否仍然存续的问题。货物意外灭失,若货物的风险归属于出卖人,买受人无支付合同价金的义务;若货物的风险归属于买受人,买受人仍然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金。  一、风险归属的主要立法例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

3、展观  对于风险的归属规则存在两种立法例。其一是将风险的归属与物所有权人联系起来,即物主承担风险原则,认为“天灾归所有人承担”。该观点可以追溯到17世纪的罗马法,后被法国、日本及英美法国家采用,其主要的理论基础在于权利义务对等。利益之所在,即危险之所在,所有权人为利益之享有者,那么为风险值承担者。其二是风险归属于货物实际占有人,即交付主义原则,该原则为《德国民法典》创立。德国、瑞典等国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采此立法例,其主要的理论基础在于,风险控制。“把损失分配给能以最低成本承担这种损失风险的一方”。史尚宽先生认为:“盖以交付主义,系基于互易思想,因交付,标的物处于买受

4、人保护之下,而入其所支配之危险范围,同时出卖人因此已履行其主要义务。”[1]  我国《合同法》采用交付主义,《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我国立法机关认为:“风险移转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而所有权的移转是抽象的,因而以所有权的移转来确定风险移转的做法不可取。”[2]所谓“抽象”,笔者认为其意为所有之表征相对不明显。  二、对“物主承担风险原则”“交付主义原则”的评析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

5、,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物主承担风险的基础在于利益之所在风险之所在。一般来说,所有权人往往是利益的最终享有者。但是所有权人与利益享有者也非绝对一致。如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此时,由买受人承担风险实际上违背所有权人承担风险的理论基础。但如果灭失风险不在买受人,“这种随着商品经济发展而被广泛使用的交付方式就会变得毫无意义”[3]。有学者对此解释为,出卖人只是名义上的所有权人,其享受的来自所有权方面的

6、利益是虚幻的。买受人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人,其享受着所有权的绝大部分利益[4]。但如何理解“名义上的所有权人”与“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人”又成为一道难题。  篇二:关于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关于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包括哪些?是仅限于实物还是包括未来之物和权利?对此,大陆法系许多国家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我国合同法则没有明确规定。实体物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各国立法上的规定是一致的。但对于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否包括将来之物,以及是否包括权利的问题,国外立法也存在不同的立法例,国内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均存在不同认识。  1.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否包括将来之物按照“三个

7、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将来物,是相对于现在物而言的,在德国民法中,它被称为“将来财产”。它是指“现时不存在,将来才能存在的物,有时也指事实上已存在,不过订约时还不属于当事人所有的物。”就大陆法系国家而言,立法明确规定买卖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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