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建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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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中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建议报告  浅析中国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  摘要:发达国家在上世纪末本世纪初的金融立法中已明确提出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要求。我国在加速金融发展和开放的过程中必须注重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而目前我国相关立法和制度建设相对滞后。本文从金融消费者基本内涵的探讨开始,通过分析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意义,介绍中等收入国家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方面的经验教训,以期为构建中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提供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金融监管;双峰理论  一、金融消费者的界定  

2、在传统金融法上,通常不采用”消费者”的概念,而是用”客户”、”存款人”、”投资者”、”股东”、”持有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者”等概念,但是,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或地区开始在金融领域里采用”消费者”的概念。发达国家在上世纪末本世纪初的金融立法中,已纷纷提出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明确要求。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人。构成消费者的三个基本特征是: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

3、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主体是自然人;行为是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目的是为了生活需要。金融消费者是消费者的一种类型,是消费者概念在金融领域的延伸。援引对消费者的定义,可以将金融消费者界定为为了满足个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商品或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的个人投资者。美国1999年《金  试论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摘要】随着金融市场的飞速发展,金融消费者这一新型的消费者群体逐渐发展壮大,成为拉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然而,目前对于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我国并没有一套完整而行之有

4、效的理论体系。以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完善为研究对象,从我国现有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政策中找出不足,研究且借鉴吸收国外各发达国家的先进做法,最终提出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构建的进一步完善意见正是亟待专家学者完成的议题。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金融危机  一、金融消费者的相关定义概述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消费者定义为生活

5、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1]然而对于金融消费者这一消费者中的特殊群体,我国学术界尚存在争议。中国政法大学李曙光教授曾提出,可以将以投资为目的,以证券、期货、保险、信托产品等特殊种类的金融产品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为核心的消费者认定为金融消费者;而与其持不同意见的孙天琦学者则认为应该将金融交易中处于弱势的一方均认定为金融消费者,即不论其目的,而将金融市场自然人投资者也纳入金融消费者体系,以更好的实现其权利。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

6、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对于是否应该将自然人投资者纳入金融消费者范围内这一争论,笔者认为答案应该是肯定的。首先,金融市场的交易活动大部分都包含着消费和投资双重性质,例如证券市场的交易,股民投身于股票交易中固然是为了投资从而获取利润,然而我们不能因为他们的投资目的而否认他们为了个人需要而购买金融产品这一行为的消费性质。其次,与组织机构健全且运行制度周密的金融机构相比,自然人投资者在金融交易中无疑处于劣势地位,他们无法用一己之力与专业人才集聚的金融机构对抗,无法洞察金融机构为其提供的误导欺诈信息,所以个人投资

7、者与一般金融消费者在金融交易中都需要法律的偏重保护。最后,从借鉴外国先进经验的角度而言,英国的《金融服务和市场法》第138条将“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定义为:“利用、已经利用、正打算利用或可能利用任何下列主体提供的金融服务的个人—特许从事金融证券等受管制活动的授权人开展的管制性金融业务或受委托代表前者开展的管制性金融业务,出于第三人对上述服务的利用而产生权利或利益的个人或第三人基于代表或信托关系利用上述服务,从而对自身的权利或利益产生影响的个人。”[2]由此可见,在英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中,是把金融交易中的个人投资者也纳入金融消费者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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