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模拟法庭报告(共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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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行政法模拟法庭报告(共9篇)  指导老师:靳怀宇  行政模拟法庭  审判报告  法学本1302  姓名:和彦勇  担任角色:原告代理人  学号:32131XX219  XX年12月25日2:30,法学本1302班级的行政模拟法庭准时开庭,在靳老师的指导下,我们很认真很投入,每个角色,每句台词,使我们去感受在法庭上法律彰显的威严、公平、正义。  案情回顾: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

2、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XX年2月14日上午,原告公司职工郭维军在上班期间,一个人擅自在走到公司大门口公告栏前,突然体力不支,后退几步摔倒在地,造成脑部损伤。首发后,对郭维军所受伤害,被告曾两次认定不构成工伤,且蓝天市人民政府的两次复议也认定不构成工伤。虽然,两次不认定工伤的决定均被蓝天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撤销,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工伤决定,而且蓝天市中级人民法院也以蓝行终字第2号行政

3、判决书维持了原判,即重新作出工伤决定。然而,XX年4月30日,被告作出0491号工伤认定书,该认定书仅以2号终审判决书中“没有证据证明在单位日常的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内,郭维军因从事与日常生产,工作无关的事务而跌倒致伤”一语作为依据,认定郭维军受到的伤害为工伤。  我作为原告方的代理人必须得从原告的利益出发我的答辩是  这样的,郭维军实在没有任何人指派其离开工作岗位从事其他事情时,擅自走到公司公告栏前突然摔倒致伤,其受伤不存在任何  外力或者不安全因素的影响,其伤害不构成工伤:  第一根据《A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第七条第一项,郭维军的伤根本

4、不构成工伤。且前两次工伤认定中,被告有能力依法调查取证,也取得证据证明郭维军的受伤与其工作无关,不认定其工伤。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第二,郭维军受伤一事发生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因此,本次工伤认定也只能是前两次认定的重续。《工伤保险条例》不能对本案适用。因而,本次认定中,被告不进行实际调查只援引法院的一纸判决和当时未施行而不适

5、用的《工伤保险条例》为依据,属适用法律错误。第三,作为复议机关的蓝天市人民政府先是维持一个不认定工伤的决定,后复议机关维持认定工伤的决定,而前后两个决定指向的都是一个法律事实,这样出尔反尔的行政复议根本不能发挥纠正不正确行政行为的作用。  综上所述,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提起行政诉讼,希望法院秉公执法,判决撤销被告的工伤认定书  当然被告的代理人也慷慨陈词的,被靳老师夸赞其有做律师的潜质,被告代理人是这样答辩的:  XX年3月10日受蓝天市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委托,对郭维军受伤一事进行工伤认定。本局当时依据《A省工

6、伤保险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只有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任临时指定的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  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才认定工伤。依法调查,无法认定郭维军是在从事单倍日常生产,工作时受伤,因此与XX年4月5日和XX年1月22日,两次做出不认定工伤的认定,但是这两次决定都被法院先后两次判决撤销。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

7、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在XX年4月27日,国务院公布了《工伤保险条例》,其中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子XX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理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并且,其中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为落实《工伤保险条例》,A省社会和劳动保障厅于XX年3月10日发出《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其中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例》实施“  前已收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自XX年4月1日起申

8、请工伤认定的,适用法律时坚持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原则。”  答辩人于XX年3月8日通过邮局向原告发出289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对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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