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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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方数据2012年5月(第5期,总第18l期)社会科学家SoCIALSCIENTlSTMay.'2012(No.5,GeneralNo.181)【法学与法制建设】企业问借贷合同的效力问题探讨赵峰(江南大学法政学院,江苏无锡214122)摘要:从两家企业间借款合同纠纷案出发,针对企业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观点和有关相应的法律依据进行反驳,企业间借贷合同有效,符合合同法原理,而且在现行有关立法、政策及司法解释等方面也有依据;企业问借贷不应该与民间借贷相区别,企业问借贷就是民间借贷的一种,利息可以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关键词:企业间借贷合同;合同效力;无效;有效;四

2、倍银行利率中国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240(2012}05一0092—04企业(本文所讨论的企业是指金融机构之外的企业)是从事生产、流通、服务等经济活动,以生产或服务满足社会需要,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法设立的一种盈利性的经济组织。根据各自生产经营上的差异,往往会出现有的企业资金短缺,有的企业资金富余。那么问题就产生了,富余的企业是否可以把资金出借给短缺的企业?企业间的借贷合同是否有效呢?下面先看一个案例。2008年7月8日,江苏长城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借给无锡元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润公司)人民币150万元

3、,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1‰,利息按月贯彻并结清,若发生逾期,利率上浮30%加收罚息。后元润公司于2008年8月13日、10月27日、12月9日、2009年5月20日、12月15日分别归还26250元、6万元、loo万元、20万元、7万元,共计1356250元。因元润公司未继续清偿及双方在欠款余额上发生争议,长城公司遂将元润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偿付借款本金456183.07元及至实际支付之日为止的罚息(罚息暂计至2010年5月20日为80275.82元)。2010年5月31日法院受理了此案。[1】该案例是一起典型的企业间借贷合同纠纷。企业间借贷合同,是指金融机

4、构之外的企业之间所订立的,由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量的货币,并要求接受给付的一方在约定的期间归还相同数量的货币,同时支付一定数量的孳息的合同。上述的金融机构主要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一般来说,企业问借贷合同主要分为两类:一是以借款合同的形式直接体现的借贷合同,前面的案例中就是这样的合同;二是非以借款合同方式所体现的变相的借贷合同。前者简单明r,双方以合同形式矗接确定借贷关系。后者的表现形式非常复杂,有人曾经归纳了以下几种,即联营形式的借贷、投资形式的借贷、存单形式的借贷、票据形式的借贷、融资租赁形式的借贷、补偿贸易

5、形式的借贷、委托理财形式的借贷、买卖赊欠形式的借贷、空卖空卖形式的借贷、虚拟回购形式的借贷等等。f2j企业间借贷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该合同是否在法律上有效,是否受法律的,保护?一直以来主流的观点是认为无效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解释的依据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1986年1月7日国务院发布,现已失效)第四条规定:“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收稿日期:201l—12-22作者简介:赵峰(1974一),江苏溧阳人,法学硕士,江南大学法政学院讲师,研究方向:金融法、税法。92万方数据2.《贷款通则》(1996年6月28日中国入民银行发布)第六十

6、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3.《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取缔办法》(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发布)第二条规定:“任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必须予以取缔。”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三)非法发放贷款-.-⋯·”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5月1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12月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

7、修改)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第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0年11月12日发布)第四条第二项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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