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低层建筑处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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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低层建筑处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全县土地管理和规划建设秩序,有效遏制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14年3月31日以前除国有土地以外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第三条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经批准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原则上予以拆除。但根据我县实际,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符合

2、相关条件的,可以参照以下条款处理。第四条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其它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且符合"一户一宅"建房条件,房屋工程质量检测合格,无安全隐患,自建自住的处理:(一)用地面积未超过150㎡,建筑高度七层以下的:房主要求保留,能主动配合整治整改的,其地上建筑物及其它设施按120-150元/㎡作价处理,并处以建设工程总造价的5%以下罚款。(二)对土地的处理:旧宅基地重建的,免予处理,占用其它土地并位于农村区域的,按《农村区域内完善用地手续测算标准表》缴纳相关费用。(三)占地面积超过150㎡的,建筑高

3、度超过七层以下的:1.对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处理:要求保留,能主动配合整治整改的,其地上建筑物及其它设施按150-180元/㎡作价处理,并处以建设工程总造价的6%以下罚款。2.对土地的处理:(1)超出部分能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的,免予处罚;(2)要求保留,能主动配合整治整改的,位于农村区域,150㎡面积按《农村区域内完善用地手续测算标准表》缴纳相关费用;超过150㎡的部分实行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按同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收取,并处总占地面积30元/㎡的罚款。位于城市规划区域内,土地征收为国有后,按留地安置方式供地,收费标准按《城市规划区内完

4、善用地手续处罚测算标准表》的规定执行。第五条 原宅基地使用者未经批准通过他人出资翻建房屋,用于出租、经营的处理:(一)房屋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村庄规划和"一户一宅"、房屋工程质量检测合格、无安全隐患的:1.用地面积未超过150㎡,建筑高度超过七层以下的:要求保留,能主动配合整治整改的,按建筑面积150-180元/㎡作价处理,并处以建设工程总造价的10%以下罚款。2.占地面积超过150㎡的,建筑高度超过七层以下的:(1)对地上建筑物的处理:多占地部分的建筑面积,由建房户自行拆除后免予处理;要求保留,能主动配合整治整改的,该部分建筑物及其它

5、设施,按建筑面积180-200元/㎡作价处理,并处以建设工程总造价的10%以下罚款。(2)对土地的处理:超出部分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能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的,免予处理;要求保留,能主动配合整治整改的,超过150㎡的部分实行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按同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收取,并处违法所得的20%以上50%以下罚款。(二)房屋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不符合"一户一宅",房屋质量检测合格、无安全隐患的处理:该建筑物及其它设施按建筑面积250-280元/㎡作价处理,并处以建设工程总造价的10%以下罚款;占地实行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按同

6、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收取,并处违法所得的20%以上50%以下罚款。第六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员未经批准利用宅基地之外的其它土地通过他人出资建设房屋,用于出租、经营的处理:(一)房屋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村庄规划和"一户一宅"、房屋工程质量检测合格、无安全隐患的:1.用地面积未超过150㎡,建筑高度超过七层以下的:要求保留,能主动配合整治整改的,按建筑面积180-200元/㎡作价处理。2.占地面积超过150㎡的,建筑高度超过七层以下的:(1)对地上建筑物的处理:多占地部分的建筑和高度超出部分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由建房户自行拆除后免予处

7、理;要求保留,能主动配合整治整改的,该部分建筑物及其它设施,按建筑面积200-230元/㎡作价处理,并处以建设工程总造价的10%以下罚款。(2)对土地的处理:超出部分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能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的,免予处理;要求保留,能主动配合整治整改的,超过150㎡的部分实行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按同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收取,并处违法所得的20%以上50%以下罚款。(二)房屋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不符合"一户一宅",房屋质量检测合格、无安全隐患的处理:该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按建筑面积300-350元/㎡作价处理,并处以建设工程

8、总造价的10%以下罚款。占地实行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按同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收取,并处违法所得的20%以上5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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