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使工业发展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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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促使工业发展意见为深入实施“工业立市”战略,加快工业经济发展步伐,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工业发展用地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政6号)精神,结合实际,对全市工业项目用地提出如下意见:一、优先保证工业项目用地(一)凡符合产业导向、符合“三落实”条件(即项目落实、建设资金落实、建设地点落实)的项目,应确保项目用地;工业项目用地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工业项目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及时上报要求调整。二、降低工业项目用地成本(二)工业项目仍可以协议出让用地。协议出让最低价为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70%;基准地价未覆盖的地区,可按征地与开发成本价

2、提供用地(即征地补偿费用和报批税费及场地开发费之和);未达到“三通一平”条件的按征地成本价提供用地。重大项目用地可个案协商,优惠提供。(三)在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工业项目和以工业为主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用地,除上缴中央30%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外,省、市、县留成部分予以缓交(其中省级留成20%部分,省国土资源厅要求县、市政府在报批用地时出具承诺三年后补交的函)。在城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的工业项目免交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第7页共7页(四)工业项目(含工业园区)用地涉及征占用林地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按低限标准征收;围海(填海)造地

3、用于工业项目的,海域使用金按低限标准征收。(五)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影响地价水平的收费项目,县(市、区)政府要酌情给予减免。(六)每年从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土地出让金收入中,按不少于5%的比例提取工业用地成本调节资金,设立专户管理,专项用于调节降低工业项目用地的地价。三、促进工业用地流转(七)盘活闲置土地或存量土地。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闲置土地,市、县政府应依法收回并重新出让。原属划拨需改出让的工业用地,免于补交土地出让金。对存量国有划拨工业用地保留原用途申请补办出让手续及转让的,免于补交土地出让金。(八)促进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凡使用存量集体非农建设

4、用地的工业项目,并已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在征得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后,可由市、(县)政府按《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土地供应审批权限,并将集体土地直接转为国有并予以出让。现用地属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可以转为国有工业用地,免交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第7页共7页(九)鼓励城区工业企业异地搬迁改造。城市建成区工业企业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异地搬迁的,市、县人民政府可在开发区、工业园区内提供新的工业用地予以安置。国有工业企业土地出让金收入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和企业的发展。四、采取灵活机制,促进工业招商(十)经有权机关批准,

5、符合园区规划要求的工业园区内的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委托工业园区签订用地协议,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地块位置和土地价格。在供地审批后,县、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工业园区签订的用地协议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十一)采取灵活多样的供地方式。工业项目用地出让年限可在法定最高年限范围内按需设定,出让金按设定的出让年限计收。工业项目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积极推进土地年租制,工业企业可采取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逐年缴纳租金,减少一次性用地成本投入。(十二)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可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投

6、资创办工业企业。(十三)鼓励引资联合创办工业园区。凡在本设区市范围内跨县(市、区)落地、投产的项目,所实现的引资额、工业产值按“谁引资、谁统计”的原则统计,地方税收分成比例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飞地”项目实施的意见》(政文62号)执行。五、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第7页共7页(十四)对工业园区的地质灾害评估,可由园区管委会组织进行整体评估,具体项目申报批时不再单独进行评估;工业园区涉及征占用林地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可由园区管委会组织整体编制,不用逐个项目编制。(十五)工业用地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

7、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编制调整方案。各县(市、区)上报的规划调整方案,凡符合条件的,市国土资源局自收到报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上报。在材料齐全条件下,属土地农转用征用,国土部门在收齐用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属具体项目供地,市、县国土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属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国土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材料完整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登记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国土部门上报的土地审批、规划调整、土地登记发证报件,也要抓紧审批或转报。(十六)工业用海项目确需修改市、县海洋功能

8、区划的,由用海项目所在市、县两级海洋与渔业局会同同级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科学论证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方案,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3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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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促使工业发展意见为深入实施“工业立市”战略,加快工业经济发展步伐,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工业发展用地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政6号)精神,结合实际,对全市工业项目用地提出如下意见:一、优先保证工业项目用地(一)凡符合产业导向、符合“三落实”条件(即项目落实、建设资金落实、建设地点落实)的项目,应确保项目用地;工业项目用地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工业项目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及时上报要求调整。二、降低工业项目用地成本(二)工业项目仍可以协议出让用地。协议出让最低价为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70%;基准地价未覆盖的地区,可按征地与开发成本价

2、提供用地(即征地补偿费用和报批税费及场地开发费之和);未达到“三通一平”条件的按征地成本价提供用地。重大项目用地可个案协商,优惠提供。(三)在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工业项目和以工业为主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用地,除上缴中央30%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外,省、市、县留成部分予以缓交(其中省级留成20%部分,省国土资源厅要求县、市政府在报批用地时出具承诺三年后补交的函)。在城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的工业项目免交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第7页共7页(四)工业项目(含工业园区)用地涉及征占用林地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按低限标准征收;围海(填海)造地

3、用于工业项目的,海域使用金按低限标准征收。(五)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影响地价水平的收费项目,县(市、区)政府要酌情给予减免。(六)每年从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土地出让金收入中,按不少于5%的比例提取工业用地成本调节资金,设立专户管理,专项用于调节降低工业项目用地的地价。三、促进工业用地流转(七)盘活闲置土地或存量土地。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闲置土地,市、县政府应依法收回并重新出让。原属划拨需改出让的工业用地,免于补交土地出让金。对存量国有划拨工业用地保留原用途申请补办出让手续及转让的,免于补交土地出让金。(八)促进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凡使用存量集体非农建设

4、用地的工业项目,并已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在征得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后,可由市、(县)政府按《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土地供应审批权限,并将集体土地直接转为国有并予以出让。现用地属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可以转为国有工业用地,免交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第7页共7页(九)鼓励城区工业企业异地搬迁改造。城市建成区工业企业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异地搬迁的,市、县人民政府可在开发区、工业园区内提供新的工业用地予以安置。国有工业企业土地出让金收入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和企业的发展。四、采取灵活机制,促进工业招商(十)经有权机关批准,

5、符合园区规划要求的工业园区内的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委托工业园区签订用地协议,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地块位置和土地价格。在供地审批后,县、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工业园区签订的用地协议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十一)采取灵活多样的供地方式。工业项目用地出让年限可在法定最高年限范围内按需设定,出让金按设定的出让年限计收。工业项目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积极推进土地年租制,工业企业可采取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逐年缴纳租金,减少一次性用地成本投入。(十二)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可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投

6、资创办工业企业。(十三)鼓励引资联合创办工业园区。凡在本设区市范围内跨县(市、区)落地、投产的项目,所实现的引资额、工业产值按“谁引资、谁统计”的原则统计,地方税收分成比例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飞地”项目实施的意见》(政文62号)执行。五、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第7页共7页(十四)对工业园区的地质灾害评估,可由园区管委会组织进行整体评估,具体项目申报批时不再单独进行评估;工业园区涉及征占用林地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可由园区管委会组织整体编制,不用逐个项目编制。(十五)工业用地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

7、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编制调整方案。各县(市、区)上报的规划调整方案,凡符合条件的,市国土资源局自收到报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上报。在材料齐全条件下,属土地农转用征用,国土部门在收齐用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属具体项目供地,市、县国土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属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国土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材料完整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登记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国土部门上报的土地审批、规划调整、土地登记发证报件,也要抓紧审批或转报。(十六)工业用海项目确需修改市、县海洋功能

8、区划的,由用海项目所在市、县两级海洋与渔业局会同同级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科学论证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方案,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3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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