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章程:软法还是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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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章程:软法还是硬法  【摘要】“软法”与“硬法”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从国内外大学章程的法律效力、大学章程的使命以及现行司法实践来看,我国大学章程都应该具有强制性法律效力,因而属于“硬法”范畴。  【关键词】大学章程软法硬法  项目资助:陕西省教育厅专项科研计划项目《大学章程有效性的实证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3JK0084。  大学章程是“软法”还是“硬法”,这一问题是大学章程法律属性的争论焦点之一。厘清此问题不仅利于当前大学章程的制定,而且有助于未来大学章程的有效实施。  大学章程“软法说”的反思  1.概念厘清:“软法”与“硬法”。

2、“软法”与“硬法”相对应,目前学术界对“软法”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概念。1994年,法国弗朗西斯?尼德教授指出,软法是“原则上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有实际效力的行为规则”。有学者认为,软法是“以文件形式确定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但是可能具有某些间接法律影响力的行为规则,这些规则以产生实际的效果为目标或者可能产生实际的效果”。[1]我国一些学者认为,“软法”是指不依赖于公共权力强制执行,但具有事实约束力的规则。相应的,“硬法”就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主要依靠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则。与“硬法”相区别,“软法”6具有以下特征:从效力上看,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是软法与硬法

3、的根本区别。“硬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强制性法律效力;公民如果违反“硬法”,则必然受到强制性法律制裁。“软法”则依靠制度、舆论导向、伦理道德、文化等软约束力来发挥作用。[2]从内容上看,软法一般不规定罚则,不具有“硬法”上的否定性法律后果,更多依靠激励性和自律性的规定,而硬法则强调命令与他律。在纠纷解决机制上,其主要通过民间调解、仲裁、当事人自行协商等方式处理,与“硬法”的法院裁判、行政复议相对应。[3]  2.大学章程“软法说”的理论缺陷。大学章程“软法说”认为大学章程是公法中的“软法”。[4]因为“章程是政府和大学共同制定的关于大学自我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4、不具有制定主体的国家性”,“惩罚措施上不具有人身和财产的国家强制性”。  大学章程“软法说”的理论缺陷:首先,不符合国内大学章程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实际状况。纵观古今中外的大学章程,无论是教会或国王的特许状、国会或州议会通过的专门法律,政府发布的命令,还是教育行政部门的核准规范,无不赋予大学章程以法律约束力。其次,此说法仅看到大学章程是一种自治性规则,却忽视了这种“自治”背后的国家意志。最后,在纠纷解决机制上,大学并非主要依靠协商、伦理道德、舆论引导来处理纠纷,行政复议、法院裁判等已经深度介入。  国内外大学章程的法律效力状况  1.清末、民国时期的大学章程6  清政府

5、颁布的三个京师大学堂章程,即《奏拟京师大学堂章程》、《钦定京师大学堂章程》和《奏定京师大学堂章程》,具备现代大学章程的基本要素。它们由最高学务当局主持制定,既是京师大学堂的办学纲领,又是所有大学堂的基本规范,具有高等教育法规的意义,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力。  民国时期,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大学章程由学校自己制定,再由相关行政部门核准。《交通大学大纲》规定,“本大纲自交通部核准之日施行”。《国立北京大学现行章程》在附件中规定,“缮呈钧部至祈鉴核备案,并予示遵”。即就是,章程送教育部鉴核备案后施行。《国立北京大学组织大纲》也在附则中规定,“本大纲自呈经教育部核准后施行”。 

6、 2.港、澳地区的大学章程  香港地区的大学章程由特区立法会通过,是香港特区法律,具有强制性法律效力。如《香港大学条例》、《香港中文大学条例》等。澳门地区大学章程也是由澳门特区立法会通过,并且由特区行政长官签署命令公布,具有特区法律效力。如2006年2月27日澳门特区立法会通过的《澳门大学法律制度及章程》,是澳门特区第1/2006号法律。  3.国外的大学章程  从英美法系的实践看,大多数大学章程都是根据特许状或专门立法而制定的,由国会或州议会等立法机构通过。由特许状或专门立法加上大学章程形成了完整意义的“大学章程”,这些大学章程具有法律的强制约束力。美国大学的章程

7、一般由董事会根据特许状及联邦或州教育法律法规而制定。英国大学的章程一般由大学理事会依据特许状来制定,并经过枢密院批准。如《剑桥大学章程与条例》。6  从大陆法系的实践看,大学章程一般由大学全校代表大会制定,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具有行政法律效力。如《巴黎高等师范学校章程》指出,“根据高等教育及研究全国理事会的意见,根据部长联合技术委员会的意见,经国务委员会同意,讨论通过,总理颁布如下《章程》法令”。《柏林大学宪章》指出,“柏林州政府中负责高校事务的主管部门根据《柏林高等学校法》第90条第1款规定,于2006年6月1日批准柏林大学的申请,本章程生效”。  大学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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