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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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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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  摘要:转化型历来是我国刑法所打击的重点,随着侵犯财产违法犯罪案件的增加,转化型抢劫罪现象日益严重。正确认定转化型抢劫罪,区分转化型抢劫罪与典型性抢劫罪之间的界限,有利于对犯罪分子正确定罪和量刑。  关键词:转化型抢劫罪认定  一、转化型抢劫罪前提条件的认定  (一)转化型抢劫罪前提条件的争论  对该前提条件的含义如何理解,即是否必须已经构成盗窃罪、诈骗罪、或者抢夺罪,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有较大的争论,主要体现在盗窃、诈骗、抢夺的财物是否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方面,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

2、观点认为,盗窃、诈骗、抢夺的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能使用刑法第269条。理由是:转化犯只能是罪与罪之间转化,违法行为不能转化为犯罪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并非限定财物要达到“数额较大”。  第三种观点认为,既不要求达到“数额较大”,又不宜排除“数额较小”。  (二)转化型抢劫罪前提条件的完善5  对转化型抢劫罪前提条件的认定问题仍然存在较大的争议,我们应当正确把握抢劫罪的危害本质,以及立法者规定的意图和出发点。基于此,笔者认为:  首先,按照刑法的规定,抢劫罪同时侵犯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其次,从实践中看,先行

3、盗窃、诈骗、抢夺财物数额不大,为拒捕、窝赃、毁灭证据而当场实施伤害或杀害行为的案件认定为伤害罪或杀人罪,不能真实地反映这种案件本来的特点,甚至在上述情况下当场实施的暴力未造成伤害的,或者仅以暴力相威胁的,不管情节和危害程度多么严重也无法对其定罪处刑,更会明显宽纵犯罪。再次,就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的行为本身来说,是否构成犯罪并不是以行为人实际占有数额较大的财物为绝对标准。最后,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社会危害程度由主客观多方面因素决定。  二、转化型抢劫罪客观条件的认定  (一

4、)转化型抢劫罪行为条件认定  转化型抢劫罪的行为条件必须是行为人实施了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笔者认为其涵义应与刑法第263条典型抢劫罪中的暴力行为与胁迫行为作同样的理解。典型抢劫罪的暴力必须针对人实施,并且暴力手段必须达到足以抑制对方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  (二)转化型抢劫的时空条件认定  转化型抢劫罪的时空条件体现在暴力相威胁的行为是“当场”实施的,刑法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对“当场”的理解,有几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当场”就是实施盗窃、诈骗、抢劫犯罪现场。第二种观点认为,“当场”5

5、是指与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有关的地方。从时间上看,可以是盗窃等行为实施时或刚实施完不久,也可以是数天后;从地点上看,可以是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犯罪地,也可以离开盗窃等犯罪地的途中,还可以是行为人的住所地。第三种观点认为,“当场”一指实施盗窃等犯罪现场;二指以犯罪现场为中心与犯罪分子活动有关的一定空间范围,只要犯罪分子尚未摆脱监视者力所能及的范围,就属于“当场”。第四种观点认为,“当场”是指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或者刚一逃离现场即被人发现和追捕的过程中,可以视为现场的延伸。  三、转化型抢劫罪主观

6、条件的认定  行为人当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这是适用刑法第269条的主观条件。  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诈骗、抢夺之后,向抢劫转化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为了继续达到非法占有,使用暴力或者胁迫;第二种是如果行为人已经占有了财物,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或者胁迫;第三种是如果行为人没有占有财物,且客观情况已经没有占有的可能,不得不放弃占有意图,只有为了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胁迫,三种情况下是否都应定抢劫罪呢?  在第一种情况下行为人为继续达到

7、非法占有,使用暴力或胁迫,符合抢劫罪之构成,依抢劫罪论处;在第二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已经占有,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实施暴力、胁迫行为,那么由于主观故意内容的一致性,亦符合抢劫罪之构成,依抢劫罪论处;在第三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没有占有财物,且客观情况已没有占有的可能,不得不放弃占有意图,而使用暴力、胁迫,就不能再以抢劫罪论处。5  基于以上理由,笔者认为,刑法第269条的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应是双重的,即除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目的之外,还应加上非法占有之目的限定条件。  四、转化型抢劫罪犯

8、罪形态的认定  (一)对转化型抢劫罪犯罪形态不同观点的评析  综合国内外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当中对于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未遂的判断标准,主要有以下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以暴力或者以暴力胁迫行为的本身作为认定既遂、未遂的判断标准,只要基本犯罪人基于刑法规定的三种目的实施了以暴力或者以暴力胁迫行为,即使基本犯罪是未遂,转化型抢劫罪也算是未遂;只有着手实施了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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