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税缴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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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税缴监管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资源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收购未税沙石、粘土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为资源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其资源税的代扣代缴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用于水利、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沙石、粘土资源税适用税额为每立方米0.5元,因其他用途而开采的沙石、粘土(包括从河道挖掘河沙)资源税适用税额为每立方米2元。第四条本办法所列的沙石、粘土系指“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第九类“未列举名称

2、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第五条沙石换算比例为:沙:1立方米=1.4吨石:1立方米=1.8吨第六条资源税计算公式:应扣资源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数量×单位税额第3页共3页第七条扣缴义务人收购沙石、粘土时,应向供应方索取《资源税乙种管理证明》(附件2),无《资源税乙种管理证明》的,应于向供货方支付首笔货款或者首次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履行扣缴资源税义务。第八条扣缴义务人不能准确核定应税沙石、粘土使用数量、正确计算税款的,主管地税机关按下列办法核定其收购使用数量并计算资源税额:㈠根据工程预算书中沙石、粘土使用数量和工程形象进度核定资源税,工程竣工后,按工程决算书中沙石、粘土使用数量进行资源

3、税清算。㈡对下列建筑物,也可参考XX年省建筑工程、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XX年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按以下标准核定:1、小高层(框架结构)沙石资源税应纳税额=建筑面积×0.56立方米/平方米×2元/立方米;2、多层(框架结构)沙石资源税应纳税额=建筑面积×0.67立方米/平方米×2元/立方米;3、多层(砖混结构)沙石资源税应纳税额=建筑面积×0.85立方米/平方米×2元/立方米;4、道路桥梁第3页共3页砼(钢混结构)沙石资源税应纳税额=工程量(立方米)×1.37×0.5元/立方米;5、6%水泥结沙石垫层应纳税额=工程量×1.43×0.5元/立方米。㈢其它建筑工程先按开票金额的0.3%核

4、定征收沙石、粘土资源税,待工程竣工后,根据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资源税清算。第九条扣缴义务人应于扣缴资源税的次月15日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解缴代扣税款,或者于开具发票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工程完工后清算,多退少补。第十条从事建筑工程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收购使用《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列举名称的矿产资源粗加工产品时,应取得《市地方税务局矿产资源粗加工产品已扣缴资源税证明单》(附件3),否则应视同收购未税矿产品,履行扣缴资源税义务。第十一条扣缴义务人未按本办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或不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5、处理。第十二条本办法自XX年1月1日起执行,原都文同时作废。第3页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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