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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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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教育督导机构治理不断完善教育行政监督摘要: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我们必须加强教育督导机构治理,构建和完善教育行政监督体系。与国外教育督导机构治理相比,我国教育督导机构建设存在法律法规不完善、机构级别相对较低、机构性质多元和依附性明显等问题,极大制约了教育行政监督水平的提升。文章着力从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独立的教育督导机构、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等方面阐述加强教育督导机构治理的建议。关键词:教育行政监督机构设置问题建议中图分类号:G639.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8882(2014)01-029-03“
2、教育行政监督是指有关机关对教育行政主体在教育行政过程中是否依法行政进行监督的活动。”[1]我国教育行政监督机构就是各级政府的教育督导机构。2012年9月,《教育督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教育督导法制化建设进入一个新阶段,对推进教育督导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教育督导的监督与指导职能,推动地方各级政府依法履行教育职责,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促进教育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礼仪之邦,具有十分辉煌的教育历史。中国古代国家政权均高度重视对官学的监督。中央官学(
3、如太学)都在国家中央政权的直接管辖之下。宋元至清朝中叶,政府还建立专门管理地方官学的行政机构,这些管理机构既是教育行政机构,又是教育监督机构。清末,政府引进日本的视学制度,在学部设立视学官。民国时期,我国逐渐形成具有近代意义上的督学制度。建国后,中国特色的教育行政监督制度的建立极大地推动我国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督导机构的设置,作为整个教育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断丰富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进程。与此同时,当今世界教育发达的西方国家在教育督导机构的设置教育督导理论研究等方面,积
4、累了丰富的经验。一、国外教育督导机构设置(一)机构设置有法可依1867年,美国总统安德鲁•约翰逊签署法令成立美国教育部。197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一项直接在卫生、教育及福利部设立一名法定监察长的法律;1978年,通过了《监察长法案》,在各部设立了总监察长办公室,作为政府机关内部的防贪、肃贪机构。依据《监察长法案》等法律,美国教育部设立了总监察长办公室,独立开展监察工作,预防和查处欺诈及滥用教育资金行为,并进行其他教育行政监督。(二)监督机构独立行使职权美国、加拿大等国不仅设有独立、健全的教育行政监督机构,而且赋予
5、其独立的监督职权。美国,教育部设有总监察长办公室,其总监察长由总统提名,国会批准任命。总监察长实行双重汇报制度,即“直接向教育部长和副部长汇报,同时也向国会汇报,其向国会汇报的任何事项不受有关机关的限制,并可对教育部长的工作进行监控。”[2]而且,总监察长办公室在发现和查办案件时独立办案,不与教育部沟通和交换意见,并可行使搜查权、查封权、要求提供资料权、逮捕权。[3]总监察长办公室独立行使职权,有力地保障了教育行政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三)重视职业道德建设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是预防腐败的第一道防线。20世纪中叶后,
6、美国政府官员往往滥用职权、以权谋私。1978年,卡特政府通过行政改革,颁布《政府道德法》,在人事管理办公室中设立政府道德署。该署于1989年10月成为一个独立机构,负责监督联邦政府各行政部门的道德规范事务。“美国联邦道德规范事务办公室每年都要将新制定或修订的公务员道德规范发给每个公务员,要求其知晓,并对须遵守的道德规范签字作出承诺。”[4]随着思想道德建设的有效开展,广大公务员从内心深处对权力、对法律产生敬畏之心,从而使保持清正廉洁的自觉性不断增强。美国、加拿大、法国、英国、澳大利亚等教育发达国家通过建章立制,明
7、确教育督导的地位和权威,建立了较完善的教育督导机构、督导制度和工作体系,促进本国教育的快速发展和国家竞争力的迅速增强。当前,我国正处于由教育大国向教育强国、由人力资源大国向人力资源强国迈进的历史新阶段。同时,党中央要求转变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要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我国虽然业已形成了中央、省、市、县四级教育督导网络,建设了一支近5万人的专兼结合的教育督导队伍,构建了“督政”、“督学”和监测三大体系框
8、架,建立了基本的教育督导工作制度;但在教育督导机构的设置方面,依然存在诸多问题。二、当前教育督导机构治理问题(一)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教育行政监督从根本上说是一种法律监督,而健全的法律监督体系则是保证教育行政监督效能充分发挥的基础。《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教育督导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教育督导法制化建设进入一个新阶段。但是,我国的教育行政监督立法还不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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