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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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潮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潮府[2015]17号)和《潮州市促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潮府办〔2017〕25号),加快推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工作,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是指对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或不动产权证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科技企业孵化器为主要建设内容,并进行产权分割出售转让的产业项目。其中,使用原国有或集体企业的土地使用权的,应按国家、省相关规

2、定办理好相关交易确认手续后方可进行产权分割。各级政府、各单位应充分利用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的政策优势,调动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积极性,更好地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第三条12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以培养各类科技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各类机构的统称,包括前孵化阶段、孵化阶段和加速阶段等,具体认定条件按国家、省和市有关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执行。第四条产权分割是指经批准的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的不动产权可以独立分割办理销售手续。项目竣工验收以后,才能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手续。第五条建立潮州市

3、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管理统筹协调机制,由市科技局牵头,成员单位包括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各成员单位结合各自职能,共同负责审核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申请。第六条享受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政策分为新建和已建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可以先申请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政策备案,在建成后且已认定为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才能享受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政策。已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必须认定为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后才能申请享受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政策。第二章准入受理第七条科技企业

4、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实行资格准入、产权准入分别受理制度。第八条资格准入的认定条件、认定流程和申请资料:(一)认定条件。121.新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申请产权分割项目。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项目规划必须具备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条件,并与不少于5家科技企业达成进驻意向。2.已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申请产权分割项目。科技企业孵化器已认定为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二)认定流程。1.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单位经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向市科技局提交申请资料。2.市科技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提出运营单位及其项目是否符合准入条件的初步意见,并牵

5、头组织各成员单位审核申请单位的准入资格。3.市科技局整理各成员单位意见,提出审核建议报市政府审批。(三)申请资料。1.《潮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资格准入申请表》。2.运营单位登记资料。3.新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提交项目建议书;已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提交项目建设情况。以上申请资料一式六份,提交复印件的,应备原件核对。12第九条产权准入的认定条件、认定流程和申请资料:(一)认定条件。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资格准入已获得市科技局批复同意。(二)认定流程。1.产权分割前置审查。由申请单位通过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市城乡规划局

6、申请产权分割,市城乡规划局出具相关审查意见。2.申请单位通过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申请资料。3.市国土资源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组织各成员单位审核,共同研究申请单位的不动产权分割准入问题。市国土资源局整理各成员单位意见,提出审核建议报市政府审批。(三)申请资料。1.《潮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产权准入申请表》。2.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市城乡规划局审查意见;123、产权涉及土地的相关资料(相关国土、规划部门协助提供),包括项目用地红线图(含dwg格式电子文档);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7、);项目所在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项目所在范围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规划开发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以上申请资料一式六份,提交复印件的,应备原件核对。第三章转让对象第十条转让对象的资格(一)主体资格。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转让对象须是在潮州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企业、新型研发机构或科技服务单位。(二)产业领域。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转让对象须是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科技企业、新型研发机构或科技服务单位。(三)入驻时限。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转让对象须入驻租用科技企业孵化器产

8、权分割项目的产业用房满1年以上,二次转让对象受让产权后必须承诺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产业用房满1年以上。第十一条二次转让对象必须符合第十条规定,由所属县区出具审核意见后方可到房管部门办理转让手续。第十二条审核与检查。12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由所属县区对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购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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