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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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劳动保障监察手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单位名称: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制15说明一、本手册依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印制。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应携带本手册及相关资料,按规定时间报送资料以备审查。对逾期不参加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检查的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三、本手册反映用人单位遵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情况,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重要证据资料

2、。用人单位应如实填写,对于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伪造、变造有关帐册材料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四、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属用人单位参加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检查,无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直接参加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检查。五、本手册由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各参检单位可到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网址http://www.sdhrss.gov.cn)查询、下载《劳动保障监察手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电子版。六、请各参检单位积极配合。15《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

3、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

4、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15(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

5、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

6、)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其职责,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15《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遵守有关社会保障法律、法规

7、的情况进行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第八条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询问通知书要求接受询问或者不提供有关资料的;(二)拒绝参加劳动和社会保障年度检查的;(三)隐瞒事实真相,伪造、变造有关帐册、材料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四)打击报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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