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行使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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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物权行使的限制到相应的限制,才能维持市场秩序的稳定。(二)担保物权滥用的表现形式担保是指第三人或者债务人本身提供特定财产增加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和增①强债权人对特定财产的控制权而实现的。担保分为人保和物保,无论是人保还是物保,债权人都有可能会为了自己的利益去影响保证人或者债务人的决策和行为,以实现自己目的,在这个过程中完全有可能出现担债权人即担保权人滥用担保权的行为。担保权的滥用主要有两种基本形式:一是担保权人利用担保权优势,违反担保设立的目的,通过某种方式影响担保人或债务人的行为,损害担保人利益的行为;二是担保权人滥用担保权及担保优势,和债务人或者担保人串

2、通,以某种方式,损害他人利益或社会整体利益的行为。担保权滥用的基本形式之第一类有以下表现形式:1、损害担保财产。这种行为主要发生在担保人或债务人将标的物转移、交付给债权人时,担保权人主要通过以下四种方式对财产造成损害:(1)非法处分担保财产,例如,在留置中,债权人未履行催告债务人的义务或未给债务人留出足够的时间去赎回留置物,擅自处分留置物;(2)不合理使用担保财产,例如,质权人过度使用质物,而致使质物的功能丧失或价值减损,又或者留置权人未经过债务人本人的同意而将留置物出租给第三人的行为;(3)未尽最基本的保管义②务而导致担保财产受到不必要损害,例如,质权人

3、明知质物需要在通风的情况下保存而将质物放置于不通风的环境中保存而致使质物变质、腐烂等;(4)恶意侵占担保财产,例如,担保权人违背债务人的意愿获得担保财产的所有权或永久的使用权,包括质权人通过流质的手段获得质物,当保证人完成担保义务后,担保权人恶意不归还担保财产等。2、担保权人拒绝债务人正常的还债行为来消灭担保权(即剥夺债务人的回赎权)。担保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保障债权人能够更好的实现债权,但并不是说明担保人无权通过自己履行债务来消灭债权和消灭担保关系。这是由担保权的性质决定的,对于担保人来说,回赎权是属于担保人的基础权利,这种权利是不能被剥夺的,通过不正当手段

4、剥夺担保人的回赎权都是被法律所不允许的。担保的设①黄俊辉:“物权滥用与限制”,《武汉大学学报》,2011年第5期,217页。②许明月、邵海:“论担保滥用行为及其法律适用”,《现代法学》,2008年第4期,第28页。6万方数据二、物权行使的滥用及其表现形式立并不应该使担保权人剥夺担保人的权利或使担保权人免费使用担保人即债务人的财产。国外的法律规定担保人的回赎权不可剥夺也不能被剥夺,担保权人拒绝债务人或担保人通过清偿债务来消灭担保关系的行为是不被认可的,担保权人拒绝债务人或担保人通过履行担保义务以消灭担保关系的行为都是违反法律的,为法律所不容的。3、担保权人干

5、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担保财产的正当使用。在抵押权等不发生担保物的转移的这类担保中,才会发生滥用上述担保权的情形。例如,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不动产设定抵押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债权人变成担保权人后,为了某种目的,强迫担保人对作为担保的不动产进行改造或改变不动产原有的用途,甚至阻止担保人对不动产做合理的改造,或者要求担保人必须把担保物出租给利益第三人或债权人自己。这些行为都非债权人或者演变成的担保权人的权利,超出了担保最初设立的目的。4、债权人即担保权人利用担保优势对担保人施加不当影响。例如,在人保中,担保权人利用对担保人的优势,强迫担保人的行为,限制担保人的

6、竞争或使利益第三人在与担保人的合作中取得优势,这种行为破坏了市场原有的机制,为市场所不允。5、担保权人与担保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在人保与物保同时存在的情况下,担保权人与担保人串通,以低价购买担保人的财产,而增加保证人的责任,使保证人受到不利益。在质物由第三人提供时,质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债务人故意迟延履行债务或者不当履行债务,以使债权人能够增加控制质物的时间,对质物的利用机会增加。担保权滥用的第二种基本形式有如下表现形式:1、担保权人滥用担保权限制担保人竞争的行为。社会的发展是从简单到复杂的过程,应运而生的担保融资业务也更加趋向于复杂、专业,

7、银行等金融机构也开始成为担保权人。例如,在按揭买房或买车中,银行通过房地产或汽车按揭贷款业务,债务人提供抵押担保或保证,银行成为很多房地产或汽车交易中的担保权人,也因此能决定企业或者个人重要财务的命运。因为担保权的原因,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了使自己的利益得到最大化,会滥用自己对其债务人的影响,让他7万方数据论物权行使的限制们按照符合本银行利益的方向去决策。在现实的生活中,企业重组时银行作为担保权人的代表参与企业重组等影响企业命运的现象也数见不鲜。银行为了自己的利益要求企业采取某种措施以防止担保财产的价值降低的初衷是合理的,但是,银行利用自己对作为担保人的企业的

8、担保优势,而在多家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之间进行协调以实现其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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