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送审稿

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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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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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送审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推进殡葬改革,规范殡葬服务,加强殡葬管理,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特区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革命烈士、少数民族群众、宗教人士、港澳台居民、华侨和外国人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原则】特区殡葬管理坚持全面推行火葬,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的原则,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第四条【规划及保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殡

2、葬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殡葬服务体系,保障对殡葬事业的财政投入。第五条【主管部门】 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民政部门)是殡葬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殡葬管理工作。市、区民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对违反殡葬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使处罚权。第六条【其他部门职责】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市场监管、规划国土、人居环境、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和民族宗教侨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殡葬活动管理工作。第一条【行业协会】殡

3、葬行业协会应当按照组织章程开展活动,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并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促进殡葬行业健康发展。第二条【公益宣传】有关部门、单位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殡葬改革、移风易俗的宣传工作,倡导文明、环保、节俭办丧事的新风尚。第二章 殡葬设施规划、建设与管理第三条【殡葬设施规划】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加强全市殡葬设施的规划工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全市殡葬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在现有法定规划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公墓、火葬场、殡仪馆、骨灰处理场所等

4、殡葬设施的数量、规模、布局和功能,拟订特区殡葬事业发展计划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特区殡葬设施建设规划,将新建和改造墓园、火葬场、殡仪馆、骨灰处理场所专项规划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四条【殡葬设施兴建】设立火葬场、殡仪馆、墓园和骨灰处理场所等殡葬设施必须符合殡葬设施建设规划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或者其他相关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第五条【建设标准】火葬场、殡仪馆的建设及其使用的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防止污染环

5、境。第六条【墓园分类】公墓分为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第一条【公墓管理】公益性公墓是安置原龙岗、宝安各镇清理历史旧坟而设立的公墓。公益性公墓不得出售墓穴,不得收取经营性费用。经营性公墓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不得进行公墓设施建设和从事相关营业活动。经营性公墓开业,应当经市民政部门验收。第二条【公墓建设标准】公墓内可以建设独立墓穴和合葬墓穴。埋葬骨灰的独立墓穴或者合葬墓穴占地面积均不得超过1平方米。政策允许埋葬遗体的独立墓穴不得超过4平方米,合葬墓穴不得超过6平方米。提倡和鼓励公墓设立撒散、深埋

6、、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寄存、小型合葬墓等节地葬区。不得在公墓以外的其他地方修建坟墓。第三条【骨灰格位出售或出租】经营性公墓和骨灰处理场所服务机构应当凭承租人(购买者)提供的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者殡葬服务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出租(售)墓穴或者骨灰存放格位;但为死者健在的配偶留作合葬的墓穴及能够提供合法证明的高龄老人、危重病人预租(售)墓穴或者骨灰存放格位的除外。购买、承租墓穴或者骨灰存放格位的经办人应为死者的配偶、亲属或者受其配偶、亲属委托的自然人。第四条【出售、租赁行为规范】经营性公墓服务机构

7、出租(售)墓穴或者骨灰存放格位,应当与承租人(购买者)订立书面租(售)合同。经营性公墓服务机构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中低价位墓穴或者骨灰存放格位出租(售)。经营性公墓服务机构不得出租(售)超面积墓穴,不得炒买炒卖墓穴或者骨灰存放格位。承租人(购买者)不得转租(售)墓穴或者骨灰存放格位。第一条【墓穴使用期限】经营性公墓的墓穴或者骨灰存放格位的首个租(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期满可以续签。每个续签期限不得超过首个租(售)期限。第二条【经营性墓园经营收入提取维护基金】经营性公墓服务机构应当从墓穴和骨灰存

8、放格位租售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资金作为公墓维护基金,专项用于支付经营性公墓服务机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重大公共维修开支。公墓维护基金,应当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并接受民政部门监督。第三条【公益性墓园管理】公益性公墓只能提供骨灰安葬(安放)、深埋和树(花、草坪)葬等节地生态葬式服务。公益性公墓的收费标准由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所收费用应当用于公墓建设维护管理。第四条【实名制管理】公墓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租(售)实行实名制管理,经营单位应当详细记载租用者身份信息和死者基本信息。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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