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专业服务相关政策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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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税专业服务相关政策梳理2017年开始,为了规范涉税专业服务,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出台了《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2号)、《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五个政策文件。现在针对大家关心的一些问题,对相关政策进行一些梳理。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2、是否就是指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答:根据《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包括: (一)税务师事务所;  (二)依法取得执业许可且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 (三)经商事登记且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其他机构。   所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并不仅仅是这三种事务所。 2.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否可以随意登记为“**税务师事务所”?答: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对税务师事务所实施行政登记管理。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

3、”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税务师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税务师事务所办理商事登记后,应当向省税务机关办理行政登记。省税务机关准予行政登记的,颁发《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并将相关资料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抄送省税务师行业协会。注意: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依法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视同行政登记。 3.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从事哪些涉税业务?答: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从事下列涉税业务:  (一)纳税申报代理。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

4、的资料进行归集和专业判断,代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纳税申报准备和签署纳税申报表、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相关文件。  (二)一般税务咨询。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日常办税事项提供税务咨询服务。  (三)专业税务顾问。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涉税事项提供长期的专业税务顾问服务。  (四)税收策划。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经营和投资活动提供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纳税计划、纳税方案。  (五)涉税鉴证。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相关规定要求,对涉税事项真实性和合法性出具鉴定和证明。  (六)纳税情况审查。接受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委托,依法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审查,作出专

5、业结论。  (七)其他税务事项代理。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理建账记账、发票领用、减免退税申请等税务事项。  (八)其他涉税服务。  注意: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涉税业务,仅由具有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相关文书应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签字,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4.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的哪些行为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答: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第十四条规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逾期不改正的,由税务机关降低信用等级或

6、纳入信用记录,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暂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税务机关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一)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未办理行政登记的;  (二)未按照办税实名制要求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实名信息的;  (三)未按照业务信息采集要求报送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有关情况的;  (四)报送信息与实际不符的;  (五)拒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调查的;  (六)其他违反税务机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税务师事务所有前款第一项情形且逾期不改正的,省税务机关将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7、 注意:属于严重违法违规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施以行政处罚外甚至追究刑事责任,还要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5.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的哪些行为会被税务机关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信用记录,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答: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第十五条规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信用记录,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暂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由税务机关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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