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宪法监督司法化模式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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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我国宪法监督司法化模式思索摘要随着司法改革呼声的越来越高,我国司法制度的各个方面产生的争论也不断泛化,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宪法监督的司法化”问题。宪法监督的司法化之所以被关注有着多方的原因。笔者从宪法监督的司法化的现状谈起,结合国外宪法监督的经验,对我国宪法监督的最大司法介入提出理性的建议。关键词宪法监督司法审查中图分类号:D621文献标识码:A一、我国宪法监督的司法化现状分析长期以来,在我国形成了宪法不能作为裁判直接依据的司法惯例,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宪法规范本身具有原则性,其规范模式特别是对公民权利

2、的规范是授权性质的,没有对违反宪法的行为的后果进行相应的规定,常常使得法官认为援引不具有操作性的宪法条文没有必要。其次,我国宪法作为高于其他法律的根本大法,具有纲领性、政策性,往往和国家的大政方针联系在一起,因而很久以来,我们一直没有树立宪法为法的观念,让根本大法降格去解决刑法、民法等鸡毛蒜皮的小问题在绝大多数人看来实在是荒唐之举。最后,政治体制(包括司法体制)改革相对滞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比较缓慢,作为政治体制一部分的司法体制也是如此。由于前苏联宪法监督模式对我国宪法的影响,也制约了我国宪法监督司法化进程。而在宪法研究上

3、缺乏厚实的土壤,使得我国的宪法监督司法化理论基本停留在感性的基础上,导致了我国宪法监督司法化发展缓慢,跟不上社会经济现实的需求。二、国外宪法监督的司法化经验探索中国宪法监督的实施之道,有必要先了解西方国家的历史经验。下面笔者将探讨美国、德国的宪法监督实施之路。(一)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司法审查制度最早是美国确立的,从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违宪审查制度到1860年以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主要实施对立法的违宪审查和对州法院判决的违宪审查。违宪审查权主要用来调整立法与行政权、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权力和利益关系。1868年南北

4、战争以后,美国通过修改宪法,进一步从程序上加强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表现为增加了第13条、第14条和第15条修正案,废除了蓄奴制,确立了“法律正当程序”和“法律平等保护”原则,并把这种保护推及各州,规定:“任何州不得制定或实施任何法律,剥夺合众国公民的优惠与豁免权;任何州亦不得未经法律正当程序,即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或在其管辖区域内对任何人拒绝提供法律的平等保护。”这些宪法修正案大大加强了对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保护。从美国宪政史可以看到,最高法院适用司法审查权实施宪法随社会的变革而逐步发展。第一阶段在内战以前,

5、司法审查通过运用分权原则和“州际贸易条款”主要对立法权、行政权和州权行使的合宪性进行审查,以调节立法、行政、司法权的关系,调节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权力关系。第二阶段是内战以后,宪法第13、14、15修正案和《民权法案》的制定,“正当法律程序”和“法律平等保护”的提出,在法律程序上加强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司法审查开始用于民权保护。但是,最高法院并没有真正运用司法审查来保障这些权利的实现。第三阶段是二次大战以后,由于大量黑人和平民参战和妇女后方支援保卫国家的影响,提高了黑人和妇女的地位,50、60年代爆发民权运动和70年代的程序

6、革命,促使最高法院广泛适用司法审查保护公民权利。这时司法审查才真正在保障公民宪法权利方面全面发挥作用。(二)德国的宪法法院制度。如果说美国是任何法院都有权对宪法问题进行司法审查的话,那么,德国则只有特殊的宪法法院才有权处理宪法问题。基本法建立了一套独立的宪法法院系统,联邦每个州也有一个宪法法院处理本州的宪法问题,联邦宪法法院则是宪法诉讼的最咼上诉法院。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由两个庭组成,每庭8名法官,分别由众议院和参议院各任命每庭4人组成。第一庭主要负责司法审查(JudicialReview),包括两方面的案件:一是处理法规是否

7、违宪,对政府机构与公民之间因宪法权利争议引起的审查,其目的是保护公民的宪法权利不受政府侵犯。进行司法审查时,法院有权根据宪法,去宣布立法、行政、司法决定违反宪法条款而无效。司法审查占宪法诉讼的95%O二是受理宪法诉愿,听取涉及公民个人权利的宪法诉讼,以及法院提交的具体宪法争议,其目的是保护公民权利不受第三人侵犯。第二庭进行宪法审查(ConstitntionalReview),是传统的违宪审查,主要处理宪法规定的政府机构之间的权限争议,审查联邦政府机构之间,联邦和州政府之间,以及政党因被宣布违宪而引起的争议,目的是通过审查,

8、维护不同政府机关之间的分权与制衡,以保障宪政体制的正常运转。德国的联邦宪法法院就象美国的宪法审查一样,首要的职能是维护宪法确立的权力分立的宪政体制,保证立法、行政,中央和地方的权力按宪法规定的范围行使。德国与世界上很多国家司法审查制度不同的特点在于它不仅有一个专门的宪法法院,而且宪法监督司法审查调节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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