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工受伤案件引发的多维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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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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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帮工受伤案件引发的多维度思考  一、案情简介  张某是一名个体司机,每天就以在建材城帮人运送建材赚钱谋生,其虽没有运营执照,但凭着他的勤快、热情跟建材城的很多商家关系都不错,大家有业务也都想着他。其中关系最好的一家是专做建筑钢材买卖的,这家的老板娘姓王。这天,王姐有个长年供货关系的客户因装修歌厅急需一批钢管,王姐和对方谈好钢管总价是4万元,运费是450元,对方也同意了。于是王姐找到张某问其是否愿意运货,张某一看买卖上门当然愿意。  买方事先跟王姐约好,450元的运费发票要由王姐来代开。王姐开据的票据中写明:货款4万元,运费450元,总共40450元。货物装车运往工地后,买方专门雇佣了当地的

2、装卸队负责装卸,一边,装卸队工人卸钢管,另一边,买卖双方现场点算。张某急于返回建材城再拉货,嫌卸车太慢,于是也帮忙卸车。买货方见张某跟着卸货,怕张某把钢管弄坏,于是较委婉地拒绝了张某的帮工,但张某却以为是客套话,继续帮忙卸钢管,就在张某帮忙卸卸货的时候,一根绑钢管的钢丝断了,钢管滚落,正好砸在张某的右腿上。经医院抢救,张某的命是保住了,但是右腿从膝盖一下却截断了。张某将钢管的买卖双方告上法庭,要求对其进行人身损害赔偿。  引文:  帮工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帮工行为体现着人们在生产生活中的互助精神,在素以互助、礼仪著称的中国更是有着长久的渊源。10  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受伤的情形时有发生,

3、帮工人受伤后的赔偿或补偿问题是我们不得不正视的一个法律问题,明确赔偿或补偿责任的承担主体对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极具现实意义。  一、如何认定张某断脚行为的法律性质?  本案属于帮工人身损害纠纷。在现实中,帮工因有偿、无偿的差异,它们的法律责任有所不同,有偿帮工人应当被认定为临时工,对于这种情况可以参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无偿的帮工人,虽然不能像临时工那样受到明确而固定的法律保护,但其人身安全也理应受到相应保障。  就本案而言,张某只是负责运送货物,并没有负责卸货的义务。因此属于无偿帮工。  无偿帮工,通常是通过某种作为形式,不取任何报酬,自愿地帮助他人从事一定的工作和劳动行为,结果是他人受益,

4、本人不获得直接的物质利益。  无偿帮工不同于雇工,雇工是有偿劳动,雇主与雇工之间是以物质利益为基础和前提的。而帮工发生的基础,在于帮工和受益人之间的某种感情,很多情况下都表现为帮工人对受益人平素友好感情的一种报答。从实质而言,帮工是通过无偿提供劳动而达到感情上的交流与平衡。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本人虽无直接获得物质利益,却取得了感情上的利益,属于精神受益。所以发生在无偿帮工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有其独特的特点。  首先,这种赔偿往往发生在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的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双方矛盾较小,容易接受调解;10  其次,致伤过程中不发生侵权行为,同侵权行为所致的人身损害赔偿有着本质的区别。  二、帮

5、工受益人如何认定?  上述的案例中,张某帮工时因受伤而断去一只脚,他这只脚是为谁断的呢?有人说是为了卖货方,有人说是为了买货方,有人甚至还说最终受益人是歌厅的房主……对于本案的受益人认定,可谓是“一百个人眼中有一百个哈姆雷特”,他们的观点大略可作如下归类:  (一)认为受益人是卖货方  在本案中,是卖方王姐主动为张某联系的业务,联系业务的主要动机是通过张某的运输行为来完成她与买方的买卖行为,以获取相应的利润,张某的帮工行为对王姐利润的实现有辅助作用。本案中比较特别的是,450元运费的发票是由王姐开据,虽然实际上的运费支出人士买方,但发票本身有着较强的证明效力。所以,卖方是本案的受益人,起码

6、是受益人之一。  (二)认为受益人是买货方  本案中,买方负责运费,实际上,张某运输货物的过程中,货物的所有权已经归属于买方,运输、装卸等一系列行为都在为买方服务,都是为了完成买方对歌厅的装修计划,张某的帮工行为是买方装修计划“系统工程”中的一个小环节,因此,买方是本案的受益人。  (三)认为受益人是装卸队10  本案张某在进行帮工的过程中,直接受益人是装卸队,因为装卸队是专门负责货物卸载的,在装卸队卸载工程材料的时候,张某前去帮工,实际上直接针对的对象是装卸队。所以装卸队是本案中的受益人  (四)认为受益人是房主  如果本案中开歌厅的房屋是租赁而来,有人便认为,房屋租赁结束以后,房屋还是

7、要交还给租赁人,因此认定房主可能成为最终的受益人。因此应当由房主承担赔偿责任。  三,确定谁为“受益人”的法理分析。  笔者认为卖货方、房主、买货方均不应当成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受益人”,把以上三者划为受益人的范畴过分拉长了因果关系的链条。  成为本案受益人有一个基本的前提,那就是在张某帮工过程中直接受益,正如国际私法领域“最密切联系”原则所述的那样,只有和张某的帮工行为有着最直接,最密切联系,方可能成为所谓的“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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