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制度的客体之我见 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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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善意取得制度的客体之我见内容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物权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维护交易安全。根据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司法实践足以说明,善意取得制度的客体不仅仅局限于动产物权,而且在特定条件下,善意取得制度也适用于不动产。这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适合我国的国情,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立法宗旨和原则。善意取得制度对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起到了不可勿视的作用。为此,我们分析、探讨、研究善意取得制度的客体,尤其是不动产物权,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关键词:动产不动产客体善意取得制度文章绪言:我是一位自考生,怀

2、着对法律的兴趣和爱好,于2003年开始参加宁波大学律师本科的自考。我在03年学习李仁玉主编的自考律师专业教材《民法原理与实务》时,对善意取得制度的客体产生了疑问。教材对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是明确指明客体仅适用于动产,而在《民法原理与实务》第550-551页案例分析25题中,意外地发现善意取得制度不仅仅局限于动产,而且也适用于房屋等不动产。难道是教材编错了?不可能是知识性的错误?……当时,我曾经向浙江省自学考试网网上咨询过,结果石沉大海。后来,我参考了其它的自考法学教材如郭明瑞主编的《民法学》;王利明、崔建远主编的《合同法》,都同样只局限于动产。带着这样的疑问

3、,激发了我有一个想要把这个善意取得制度搞清楚的动因。于是,我开始有目的地查阅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参考了许多民法方面的专著;搜集了不少有关善意取得制度方面的资料。到现在,正直毕业论文设计,于是我毫不犹豫地选择了《善意取得制度的客体之我见》为题,对善意取得制度的客体进行全面的分析和探究,以解我心中多年所结的疑团。但由于本人水平不够,能力所限,仅此浅见,贻笑大方。正文:11善意取得制度的客体之我见一、善意取得制度概述1、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所谓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或善意受让,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不法地将其占有的动产交付于受让人后,若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

4、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善意取得制度是动产所有权原始取得的一种方式,是为维护动产交易的安全而设计的。”注释:李仁玉主编自考律师教材《民法原理与实务》(2002年版)第204—205页。所谓善意,指受让人在受让动产时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让与人无处分权。受让人事后知道出让人无权处分的,对善取得没有影响。在交易时受让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受让财产的应认定为受让人不具有善意,为恶意。刘凯湘主编自考指导丛书《民法学指南与自测题》法律出版社出版2003.1第133页。2、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⑴标的物(即客体)为仅限于动产;⑵受让人须

5、基于交易行为而(以自己的名义)受让动产的占有,反之,为无权代理行为;⑶受让人取得动产时须为善意。3、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效果:善意取得一旦成立,其法律后果是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另一个后果是产生债的关系:所有人与让与人之间产生债的关系,原所有人有权要求让与人赔偿损失,也可主张返还让与人出让的动产所取得的对价。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第113条规定:“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时知道该权利的除外。”二、善意取得制度的客体是动产例如:甲将其所有的一幅油画借给乙作临时装饰之用,乙擅自将油画出售给丙。丙在乙处曾见过

6、该画,误信该画为乙所有,因此,丙具有善意。如果丙已接受了乙交付的该画,则可以取得该画的所有权,而甲只能请求乙赔偿损失或者返还不当得利,善意取得制度可以对抗无权处分合同被宣告无效的效力。画作为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可以进行交易的动产。法律肯定了11善意取得的客体是财产,但并非所有的财产都可以适用善意取得。财产的适用范围,动产的公示以占有为原则,登记为例外。采占有为公示方法的动产,始有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王利明主编自考法律教材《合同法》1999年版第96页。哪些财产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哪些不适用呢?1、标的物为仅限于动产,但以下几类不适用善意取得:①采登记对

7、抗主义的动产如船舶、飞机、机动车等;对于采登记对抗主义的动产,如汽车、轮船、飞机等,因其价值较大,对社会经济生活具有相当重要性,有的还涉及公共安全问题,法律对此类动产规定了较严格的流通登记制度,而不以占有为公示方法,无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余地,善意第三人误信动产占有人为有处分权人缺乏合法依据。②非以无记名有价证券的债权;债权能否适用善意取得,我国法学界一向有争议,争议的核心是债权能否适用占有公信力原则。一般认为,债权因其相对性原则所限,无以也无须表彰于外,一般不得对抗第三人,故无占有制度的适用,也不得适用善意取得。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债权的流转日益频繁、活

8、跃,出现了证券化的债权,如公司债券、大额可转让存单及各种票据,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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