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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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序号权力类型权力名称设定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承办机构追责对象范围1行政许可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2、《公司法》第6条、第7条。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

2、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监管阶段:以企业年报为主要监管方式开展监督管理。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行政许可法》第72、73、74、77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1、23条;《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7条;2、《公司法》第208条1、注册科;2、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2行政许可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2、《个体工商户条例》第3、4、5、9条。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监管阶段:以企业年报为主要监管方式开展监督管理。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行政许可法》第72、73、74、77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1、23条;《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7条;2、《个体工商户条例》第27条。1、注册科;2、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

4、口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3行政许可药品经营(零售不含连锁)许可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

5、监管阶段:以企业年报为主要监管方式开展监督管理。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行政许可法》第72、73、74、77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1、23条;《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7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四条。药械科;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1行政许可食品经营许可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2、《食品安全法》第6条。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

6、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监管阶段:以企业年报为主要监管方式开展监督管理。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行政许可法》第72、73、74、77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1、23条;《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7条;2、《食品安全法》第95条。1、注册科;2、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2行政许

7、可食品生产许可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2、《食品安全法》第35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2条。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资料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现场审查阶段:组织贵州省食品安全专家库中专家,成立审查小组按照《食品安全生产许可通则》与《食品生产许可现场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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