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小型水库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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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部:加强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验收管理2013年04月09日16:33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0  中新网4月9日电据水利部网站消息,水利部日前印发《关于加强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加强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以下简称小型除险加固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保证验收工作质量。  《意见》分为总则、法人验收、政府验收和其他事项四章,共36条。《意见》明确,小型除险加固项目验收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政府验收包括蓄水验收(或主体工程完工验收)和竣工验收。省级

2、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除险加固项目验收的组织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地)级、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除险加固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工作。  《意见》提出,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项目法人可以委托监理单位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涉及坝体与坝基防渗、设置在软基上的溢洪道、坝下埋涵等关键部位的分部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对于分部工程验收中涉及的关键部位,验收工作组应对其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验评定等相关资料进行重点检查,对于存在关键资料缺失、造假等影响到工程质量和安全准确评价的不予通过验收。  《意见》明确,小型除险加固项目竣工验收由省级

3、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或由其委托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主持,蓄水验收由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市(地)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的政府验收,验收鉴定书应报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备。  《意见》要求,主体工程完工后,水库蓄水运用前,应进行蓄水验收,通过验收后方可投入蓄水运用。小Ⅰ型病险水库蓄水验收前,验收主持单位应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预验收。小Ⅱ型病险水库蓄水验收应邀请相关专业专家参加验收委员会。蓄水验收应对工程设计内容是否涵盖大坝安全鉴定(安全评价)成果及核查意见(报告)提出的病险问题,工程是否

4、满足蓄水要求、是否具备正常运行条件,工程初期蓄水方案、运行调度规程(方案)、度汛方案、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落实情况和运行管护主体、人员落实情况等进行检查。  《意见》提出,竣工验收应在小型除险加固项目全部完成并经过一个汛期运用考验后的6个月内进行。项目法人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后,应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的财务部门进行审查和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审计。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竣工验收工作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竣工验收应对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完成,设计变更是否履行有关程序,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隐患和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问题,工程投资、财务管理情

5、况及竣工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等进行检查。  《意见》强调,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对提交的验收资料负责,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技术预验收专家组对所提出的验收结论负责。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加强对法人验收的监督管理,对法人验收工作情况组织检查,当发现验收工作中存在问题时,应及时要求项目法人予以纠正,必要时可要求暂停验收或重新验收。附件关于加强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为加强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以下简称小型除险加固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保证验收工作质量,根据小型除险加固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参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6、》(水利部令第30号)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结合小型除险加固项目特点,制定本指导意见:一、总则(一)小型除险加固项目验收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政府验收包括蓄水验收(或主体工程完工验收,下同)和竣工验收。(二)小型除险加固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三)小型除险加固项目验收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大坝安全鉴定(安全评价)成果及核查意见(报告),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设计变

7、更文件,施工图纸及技术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施工合同等。(四)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除险加固项目验收的组织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地)级、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除险加固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工作。二、关于法人验收(五)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项目法人可以委托监理单位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涉及坝体与坝基防渗、设置在软基上的溢洪道、坝下埋涵等关键部位(以下简称“关键部位”)的分部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六)法人验收程序主要包括施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主持召开验收会议、项目法人将验收质量结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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