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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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乐昌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乐昌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的精神,特制定本奖励办法。一、奖励对象的认定1.直接引荐投资方来我市投资,促成项目成功落户我市,并经投资方、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确认的个人或单位(简称项目引荐人)。国家公职人员除外。国家公职人员引进的项目,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确定的考核办法执行。二、奖励项目的认定2.奖励项目必须是签订具有法律效应的合同并经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新引进项目。三、奖励方法和标准3.

2、工业项目竣工投产后,按固定资产投资的2‰对项目引荐人进行一次性奖励。43.工业项目从投产之日起连续三年累计实缴税收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对项目引荐人一次性奖励5万元;实缴税收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对项目引荐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实缴税收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对项目引荐人一次性奖励15万元;实缴税收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对项目引荐人一次性奖励20万元。5.教育、卫生等社会公益类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商贸、物流、文化、旅游等社会服务类项目,交通、能源、城建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项目引荐人的奖励参照工业项目奖励标准

3、。6.单个项目奖励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对固定资产投资金额达10亿元以上项目,一旦投产,即对项目引荐人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四、奖励程序7.项目引荐人奖励确认流程:(1)市招商办通知项目引荐人填写《乐昌市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由市商务局协助项目引荐人办理相关手续。(2)市招商办组织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单位对项目固定资产投入、税收进行联合审计和核实,提出奖励意见并呈报市政府审定。(3)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示受奖励的项目、项目引荐人及奖励金额。(4)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引荐人,在全市性会议上统一表彰奖励。8.奖金发放

4、原则:(1)奖金每年度发放一次,由市政府统一奖励。奖金由市财政局专项安排。3(2)项目引荐人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奖金发放部门代扣代缴。五、附则9.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颁布的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同时废止。10.本办法解释权归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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