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犯罪主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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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代码10475学号104754150209分类号D924硕士学位论文(专业学位)受贿罪犯罪主体研究专业学位领域:刑法专业学位类别:法律硕士(法学)申请人:王桦楠学业导师:樊建民副教授职业导师:曹守威二〇一七年六月ResearchontheSubjectofBriberyCrimeADissertationSubmittedtotheGraduateSchoolofHenanUniversityinPartialFulfillmentoftheRequirementsfortheDegreeofM

2、asterofJurisMasterByWangHuananSupervisor:Prof.FanJianmin&CaoShouweiJune,2017I摘要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受贿犯罪相关问题再次成为学界、司法实务界的讨论热点。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的基础。全面准确的把握其主体是具有现实和理论意义的。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简要概述了受贿罪犯罪主体。受贿罪犯罪主体的概念是实施了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并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行为的,具有特定身份,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现行刑法中的受贿罪犯

3、罪主体由国家工作人员一词涵盖。为了方便适用,又对国家工作人员做了立法规定。受贿罪主体所表现出来的特征包括: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和依法从事公务。二者必须同时存在,缺一不可。所谓博古才能通今,纵观多年来的受贿罪犯罪主体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笔者发现受贿罪犯罪主体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的范围从缩小到扩大。第二部分,简析受贿罪犯罪主体的范围和界定标准。刑法中专门列举了国家工作人员和依法从事公务而被拟制成为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受贿罪犯罪主体的范围,并采用了列举的表述方式。但正是因为列举方式的局限性,以及时代发展下新

4、犯罪形式的出现,在实践中对一些主体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存在争议。目前理论界对受贿罪犯罪主体的界定标准存在不同学说,例如“身份说”,主张具有特殊身份是成为国家工作人员的首要前提;“公务说”,主张用从事公务的行为来决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折中说”则认为从事公务和具有特殊身份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都缺一不可,并不能单纯的以单一要素来判断。第三部分,从司法认定立场商酌受贿罪犯罪主体关联问题。先讨论共同犯罪关联问题。对非国家工作人员成为受贿罪共犯持赞同意见。对非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关系人”和公司企业工

5、作人员在犯罪中的具体情形进行分别讨论。由于理论界对这种混合主体构成受贿罪共同犯罪的定罪标准有争议,选取了比较有代表性的想象竞合说,分别定罪说和主犯身份决定说,并对其进行评议,并提出主犯身份决定说是目前司法实践普遍采取的观点。进一步承认并分析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以实行犯、教唆犯或帮助犯的角色出现成为受贿罪共同犯罪中。然后对于离职国家工作人员、新闻记者、公立医院医务人员、人大代表和“假”国家工作人员这些特殊主体的司法认定逐个分析。并肯定了这些主体I在一定情况下可以成为受贿罪犯罪主体。第四部分,是关于我国立

6、法的完善建议。随着时代的发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由于法律的滞后性,现行刑法并不能完全解决这些问题。国家工作人员范围模糊,界定标准不统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共同犯罪等问题涌现出来。闭门造车是不行的,应当将眼光放至域外相关立法。梳理剖析其立法原理,汲取有益成分为我国所用。最后提出了以“公职人员”一词代替“国家工作人员”,和尽快明确受贿罪共犯的定罪标准两点小建议,以期能对我国受贿罪犯罪体系的完善尽绵薄之力。关键词:受贿罪;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公务;共同犯罪IIABSTRACTWithnine

7、ofthecriminallawamendment,briberycrimerelatedproblemsonceagainbecomeadiscussionfocusintheacademiccircleandjudicialpractice.Crimesubjectisthefoundationofcrimeconstitution.Fullandaccurategraspofthesubjectisrealisticandtheoreticalsignificance.Thisarticlei

8、sdividedintofourparts.Thefirstpartbrieflysummarizesthebriberycrimesubject.Subjectofbriberycrimeistheimplementationoftheconceptofthesolicitationoracceptanceofotherspropertyinterestsandseeksunlawfulprofitsfortheentrusterbehavior,withasp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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