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概念与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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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单元第一章物权引论第一节物权的概念与本质一、特权的概念我国是少有的在立法上明确物权定义的国度,2007年3月16日颁布的《物权法》第2条第3款采用了第三类观点,从支配性和排他性角度对物权作出了定义: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这一概念具体包括以下含义:1.物权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2.物权为支配特定物的权利3.物权为可享受之利益的权利4.物权是一种能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二、物权的本质及其特性(一)物权的本质特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其具人排他的绝对保护性,这都体现了物权的本质,即法律将特定物归

2、属于某个权利主体,由其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对此支配领域的侵害或干预。(二)物权的特性1.物权的直接支配性(1)物权系对物直接支配的权利,通过对物的直接支配来实现其利益,故与债权不同。(2)物权系对物直接支配的权利,此物权的排他效力。(3)物权对物直接支配的权利,其权利内容的实现,不需要物权设定的人的介入,故物权不因物权设定人既所有人的变更而受影响。(4)物权对物直接支配的权利。2.物权保护的绝对性所谓物权保护的绝对性,指在物权人对其标的物的支配范围内,非常物权人同意,任何人均不得侵入或干涉,无论何人若擅自侵入或干涉均属违法,予物权人对绝对的保护。(1)物权人可要

3、求世间所有人就其对标的物体的支配状态给予尊重。(2)任何人分割物权时,物权人对之可行使物上请求权或主张迫及之效力,以回复物权应有的圆满状态,至于分侵害者有无过错均非所问。第二节物权与债权的关系一、物权与债权的区别1.物权为支配权,债权请求权2.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具有相容性;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具有追及性,债权没有追及性3.物权为对世权,债权为对人权4.物权的客观是物,债权的客体是行为5.物权法定原则与契约自由原则6.物权是静态财产权,债权是动态财产权二、物权与债权的联系1.物权与债权关系的相对化:(1)债权物权化。即债权逐渐具有了物权的某些特征

4、,如法定性,排他性等。(2)物权债权化。即物权逐渐具有了债权的某些特征。2.债权法对特权关系的类推适用。债权请求权尤其是债务不履行所生请求权原则上可类推适用于物权请求权。3.物权与债权具有功能上的互补关系。表现为二者的互用、互换、互动。4.物权与债权之间的模糊性。基于上述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似乎物权和债权是非常清楚的,但实际上这种划分基础就在于物权的客体必须是有形的物,既必须是狭义上的物。如果把物权的客体定义为广义上的物,则物权与债权是难以区分的。第三节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区别(一)物权为有体财产权,知识产权为无体财产权(二)物权与知识产权都具有专有性,但知识产权的专

5、有性程度更高(三)知识产权不同于物权,具有地域性、时间性(四)与物权不同,知识产权的取得须经法律直接确认第二章物权法的体系与意义一、物权法的调整对象这种人对物的占有和支配关系可以分为物的归属关系和物的利用关系。物权法通过对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的调整关系产生了所有权制度和他物权制度,二者共同构筑了物权法的主体。二、物权法的性质1.物权法的私法“私法”,以权利为核心,以主体的平等和自治为基本理念内容,体现为私人利益。特权法作为民法的一部分,当然也属于私法。物权法之作为私法,贯彻着私法自治原则,认为每一个人都可以而且应该自由地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决定私法方面的一切关系。2.

6、物权法的财产法物权法以人对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为调整对象,所以作为私法的物权法,具体而言属于财产法。3.物权法是强行法根据法律的适用是否绝对,可将其分为强行法和任意法,前者是绝对适用的,不以当事人的意思为转移;后者的适用与否,则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当事人的约定优先于法律而适用,任意法的价值在于弥补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不足。而物权法因其与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利害关系,其规定的特权有对世效力,所以其中多强制性规定,不能任意变更,因此,物权法原则上是强行法,但也有不同程度上任意规范供当事人选择或者补充适用。4.物权法是固有性即物权法有本土性,这也是物权法与债权法的一个重要区

7、别。第二节物权法的原则一、物权法的结构原则1.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一权原则,是指在一个标的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不允许在同一标的物上同时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物权存在。2.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等都只能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创设。3.物权公示和公信原则物权公示和公信原则是物权变动中要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所谓公示,即以公开方式使公众知晓物权变动事实。公信,亦称公信力,即物权变动符合法法定公示的就具有可信赖性的法律效力。即使物权公示出来的权利状态与实际不符,但是依赖该权利的外观而与之进行交易的善意受让人,可以通过物权公信原则在物权变动中受到保

8、护。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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