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技术研究发展补助计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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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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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農業產業技術研究發展補助計畫(簡稱:農業業界科專計畫)申請須知101年04月指導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執行單位:財團法人台灣經濟研究院農業科專服務小組聯絡電話:(02)2586-5000轉437、459、406、420傳真號碼:(02)2586-8282地址:104台北市德惠街16-8號7樓網址:https://agtech.coa.gov.tw本申請須知內容若有變動,請以農委會計畫網頁公告為主目錄壹、計畫說明1貳、計畫申請3參、計畫審查5肆、計畫簽約與執行8伍、附件11附件壹:農業產業技術研究發展補助辦法12附件貳:農業業界科專計畫書16附件參:農業業界

2、科專計畫會計科目與編列原則40附件肆:歲出預算分配表42附件伍:年度人事費分配表43附件陸:簽約注意事項44附件柒:農業業界科專計畫補助契約書範本46附件捌:成效追蹤表61附件玖:清潔生產自行檢查表68附件拾:徵信同意書參考格式69附件拾壹:申請人自我檢查表70附件拾貳:研發工作/實驗紀錄簿使用原則72附件拾參:銀行履約保證金保證書參考格式73附件拾肆:建議迴避之人員清單744農業產業技術研究發展補助計畫申請須知壹、計畫說明一、前言為鼓勵農業企業機構主動投入經費於自行研發,或將已有初步研發成果之技術與產品商品化,以加速農業科技之產業化及提升農業產業競爭力。

3、主管機關(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據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授權訂定「農業產業技術研究發展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以為推動農業企業機構執行農業產業技術研究發展補助計畫(以下簡稱農業業界科專計畫)之實施依據,並配合計畫申請及審查之需要,將相關作業規定及應備資料彙編成冊,俾利業界參考運用。計畫申請及後續簽約管考等相關作業,依本辦法由主管機關委託之機構成立農業科專服務小組執行。二、申請資格(一)依公司法設立之民營本公司並符合下列規定:1.公司營業項目包含農、林、漁、牧、食品、農產加工品、生技或農業機具設備製造者。2.公司淨值為正值,且

4、無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之情事。3.具備從事研究發展之人力與專案執行及研發成果管理能力。4.如具有農場、種苗場、林場、畜牧場、養殖場、工廠等場所者,應領有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二)進駐主管機關設置之農業科技園區或創新育成中心之農業企業機構,得列為優先補助對象。三、申請範圍與申請類型(一)農業企業機構從事下列事項之ㄧ,並符合申請資格者,得依相關規定完成計畫書研提作業申請補助:1.規劃或開發農業產業所需之關鍵性、前瞻性、整合性、共通性或基礎性技術。2.農產品品牌之開發研究、應用或加值之服務平台、系統或模式。3.促進農業產業技術發展之知識創造、流通或加

5、值,以發展創新商業營運模式或流程。4.其他創造具體知識資本、創新農業產業價值或提升產業創新能力之研究發展活動。農業企業機構所提計畫之範圍,應以主管機關業務執掌之產業技術為限。(二)本計畫依申請類型分為「先期研究/先期規劃」(Phase1)、「研究開發/細部計畫」(Phase2)。41.「先期研究/先期規劃」(Phase1)係指針對具產業效益之創意構想進行小規模實驗或數值分析,以驗證該構想可達成預期計畫目標之研究。申請人需敘明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擬採用之創新構想、預期達成之產業效益以及相關之研發經驗與執行規劃。2.「研究開發/細部計畫」(Phase2)係指已

6、完成初步可行性分析且已有明確驗證平台,具創新之技術、產品或應用服務標的,可直接切入技術、產品或服務發展之計畫。申請人需敘明所要解決之關鍵問題、具體可行之創新構想、預期達成之產業效益與相關研發經驗與執行規劃。3.計畫類型之申請時程與補助款上限詳如下表:計畫類型先期研究/先期規劃(Phase1)研究開發/細部計畫(Phase2)計畫時程以不超過1年為原則以不超過3年為原則經費補助上限30萬元每一公司3年內補助經費總和不得超出1,500萬元補助比例上限50%50%申請人同一時期申請或執行之研究開發計畫(Phase2)案,以不超過兩項計畫為原則。(三)本計畫提供之

7、補助款,其補助科目範圍以下列項目為限,且不超過該計畫經費總額50%:1.研究發展人員之人事費。2.研究發展設備之使用費或維護費。3.技術引進及委託研究費用。4.消耗性器材或原材料費。四、不予補助之情事(一)為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之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二)執行政府科技計畫時,最近5年內曾有重大違約紀錄。(三)履行政府補助案曾受停權處分或停權期間尚未屆滿。(四)最近3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五)同一申請案件曾接受其他政府機關之補助。(六)最近1年內,有違反保護勞工、環境之相關法令或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之情形。

8、但於本條例施行前發生之情事,不在此限。(七)申請書或檢附之文件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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