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件办理答复格式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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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访件办理答复格式及要求     市信访局的信访件为景信案字〔××××〕×号,各单位务必按要求和时限办理答复,超       时限办复的将通报批评,办理不规范的将发回重新办理。信访件的办复件,除答复上访人外要       抄送市信访局,以便向上级反馈办理情况。          一、答复应包括以下内容          1.信访人反映的意见和要求;          2.受理单位的核查情况;          3.与之相关的政策法律;            4.对信访人反映的意见和要求的处理结论;                   5.对本处理不服的救济渠道。          二、具体格式

2、关于景信案字〔××××〕×号×××同志反映××问题的答复       ×××同志:          你于×月×日来信(上访)反映的××问题,市信访局于×月×日转我单位办       理,现答复如下:          ×××××××××××(正文)          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信访人签字及意见:                                  ××××年×月×日于天访交(2008)18044259号信访件答复的函发布日期:2008-12-20作者:环保局来源:天台县环境保护局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县信访局:   天访

3、交(2008)18044259号信访件收悉后,我局高度重视,及时安排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投诉人所反映的碾石场位于始丰街道龙三村大坝里,从属于浙江天台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该公司的法人代表是陈绮华,总经理是张德金。该碾石场主要从事碾石成沙加工,利用夜间谷电进行生产,在生产过程中有噪声和黄泥浆水产生,黄泥浆水经二个沉降池处理后再排入始丰溪河段的桃地里,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至今该碾石场未办理工商、国土、环保等部门审批手续。二、调查经过投诉人在2008年1月21日向我局反映该碾石场的环境污染问题后,我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了调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在1月24日向浙江天

4、台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送达了限期改正通知书。天访交(2008)18044259号信访件收悉后,我局在3月份又到现场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未完成限期改正内容,至今仍未报批环保手续,但产生的黄泥浆水已循环利用,沉降的泥浆抽到槽车外送处置。三、处理情况针对上述情况,我局已根据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对该公司予以立案查处。同时我局将对该碾石场加强日常监管,切实维护周边群众的环境权益。天台县环境保护局2008年4月1日关于李学良等同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信访件的答复函时间:2008-10-1416:04来源:作者:点击:477次  市信访局:    贵局转来的李学良等福鼎市点头镇龙田村民反映垦区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纠

5、纷的信访件(鼎信组查函[2008]211号)已收悉。8月26日,我局由张忠坤副局长为组长,抽调局经管站、信访办等5名人员组成调查组,深入点头镇就该信访件的内容展开调查,现将具体情况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1982年,原福鼎县政府在点头镇的龙田、观洋、江美、衣山等四个村的滩涂地上,投资兴建围海造田工程。   1990年,围垦结束后,福鼎县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切实做好点头镇垦区土地开发和管理的通知》(鼎政[1990]综38号文),文件中规定:垦区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国家;生产用地只能分配到村一级集体经济组织,并由镇政府同村委会签订用地承包经营合同,不准分配到户;承包经营单位每年每亩上交土地使用费

6、20元。同年三月,点头镇人民政府与龙田村民委员会签订《点头垦区土地承包合同》,合同就承包土地的面积、地点、承包期限、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都作了约定。但是,龙田村将点头镇分配的土地又分发到所辖生产队。1991年,信访人李学良等人所属的生产队将原垦区滩涂按人均分到户,村与农户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滩涂由承包户进行种养,税费没有承担。   1992年,为充分利用本地资源优势,加快点头经济建设步伐,点头镇政府研究决定,与县水产局、粮食局等部门共同出资以股份形式在点头垦区内利用原有的虾塘设施,重新开发点头垦区虾塘。为此,点头镇人民政府与龙田村民委员会于2008年4月签订《点头垦区虾塘用地协议

7、书》,协议就位置、面积、用地期限、补偿办法、其他事项等都作了商定,补偿办法中规定龙田村村农业税由虾塘的使用者代缴。   2008年,李学良等信访人起诉点头镇,要求行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信访人的申诉要求   1、《点头垦区虾塘用地协议》规定:虾塘经营者代缴的农业税是农户当年所需上交的农业税,但2005年开始,我国实行免征农业税政策,也就是说虾塘经营者自2005年起,没有支付补偿费,所以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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