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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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育保险条例生育保险条例  生育保险是国家对怀孕、分娩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符合相关规定的男女职工可依法享受生育保险福利。生育保险能保证生育职工因生产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帮助生育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从而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支持和爱护。  男女职工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如下:  女职工  1、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30

2、天;  (4)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15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6)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话75天。  2、生育医疗费  (1)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3)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

3、平均工资×25%。  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4、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  男职工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男配偶享受10天的假期,以孩子出生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计发。  男配偶假期工资=当月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10(天)。  二、其它  经核定的生育津贴、男配偶假期工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到单位,由单位管理和发放。用人单位要依据相关文件的相关规定支付给职工本人。  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一次性补贴,用人单位要按社会保险经

4、办机构拨付的标准支付给产妇。  三、生育就医手续确认  女职工在怀孕周后,凡享受人流、引产、产检、生育等生育保险各项待遇时,从年月日起,由用人单位到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就医手续确认及申报定点医院。  异地分娩规定  参保职工因特殊情况需异地生育的,应由用人单位填报《生育保险异地生育申请审批表》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生育医疗费由职工个人垫支,出院后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登记卡》、出院小结、费用明细、发票原件等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符合生育医疗支付项目的费用,定额标准以内的据实报销,超过定额标准的按定额结算。异地生育职工生育小孩两个月后将相关资料交由单位,由单

5、位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待遇。  二胎生育保险规定  如果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也就是给发了准生证的,生育保险正常参保且满足最低缴费期限,同样享受产假期和生育保险待遇的,报销的流程应该和第一胎是一样的。  北京市生育保险条例  2014年2月21日开始,北京市“单独二孩”政策正式实行。2月21日召开的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开始生第二个孩子了。另外,北京市生育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企业职工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

6、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生育保险工作。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务。  第四条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卫生、药品监督、价格、计划生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统一筹集,纳入财政专户

7、,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企业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缴费总基数为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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