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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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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曾德斌: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心理状况的几点思考 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曾多次强调:“健康不仅仅是没有疾病,而是一种身体、心理和社会适应功能都处于良好的状态,才是真正的健康”。从中不难看出,心理健康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越来越多的人已经认识到“心理健康是健康的一半”。只有心理健康的人,才能很好地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的激烈竞争,才能发挥出个人的最大潜能!同样,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司法警察,只有保持平和的心态和健康的心理,才谈得上工作中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也才能为推进检察机关的科学发展贡献司法警察的应有之力。这里,笔者就检察
2、机关司法警察的心理状况,尤其是心理压力方面提出几点思考。 资料显示:心理压力,又称心理紧张或心理应激,是机体在内外环境作用中因各项要求与主体应付能力的不平衡所产生的一种适应环境的紧张状态。人们面对具有危险性刺激情境时,一时无法消除危险、脱离困境,即产生一种被压迫的感受。如这种感受经常持续存在,即演变为个人的心理压力。随着社会竞争的加剧,生活节奏的加快,人们所承受的心理压力越来越大,据调查,30%左右的人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心理压力。 作为检察机关唯一具有武装性质的专门队伍,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特殊的工作性质和任务,决定其所承受的心
3、理压力比一般社会成员更加突出。心理学家认为,当人的心理压力不能得到及时而有效的调节和缓解时,心理压力就会转化为行为的“反向动力”,使人出现一些反常行为。这些行为,轻则影响工作效率或对身心造成伤害,重则导致自杀或“激情犯罪”。因此,重视司法警察心理压力,分析其产生的原因与表现,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缓解,对于提高司法警察的综合素质,增强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司法警察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产生心理压力的主要原因 从某种程度上讲,目前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九大职能”必然决定其产生一定的心理压力。
4、笔者认为大致有以下几类原因。 (一)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的从属性。“服务办案,保障安全,提高效率”,是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职能的显著特征。同时,《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也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职责”。由于职责履行的这一从属性特征,往往使得部分司法警察对法警工作的重要性产生认识误区,片面地认为“法警队”既不是检察机关的主要业务部门,又不是综合保障部门,甚至部分检察官也片面地认为法警就是“守守人”、“值值班”、“跑跑腿”,这就无形中使司法警察产生了“没地位”、“没面子”、“没意思”、“没前途”等自卑、厌
5、倦、迷茫、应付等消极心理,直接影响司法警察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实则不然,《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司法警察与检察官的相互关系,是“指导”而非“指挥”,一字之差,意义迥然不同。同时,司法警察地位得不到承认,价值得不到体现,愿望得不到实现,由此产生的不良情绪得不到排解,日积月累,必定会带来他们对司法警察工作感到枯燥,缺乏信心,出现反感、厌倦等现象,甚至以消极的态度来应付本职工作。 (二)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的突发性。由于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办案的特殊性,前期“初查工作的保密性”以及“法律规定的时效性”,使得司法警察常
6、常接到“警务令”就立刻投身工作,具有显著的突发性特点。目前,全国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办案模式各有千秋,有的地方虽然实行了司法警察的“编队管理”,但要求司法警察全程参与办案,这是对司法警察职能的“拓展”,比如整个重庆检察机关就是这样做的;而的地方对司法警察的职能进行“延伸”,尤其对司法警察“第九项职能——完成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事项”进行灵活处理,比如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检察院,因地制宜地要求司法警察收集整理自侦案件的“线索信息”,当好“情报员”,并要求担负部分自侦案件的“初查工作”,写出“初查结论报告”、“呈请立案报告”等法律文书,报请
7、检察长审批后进入法律程序的下一个流程。另外,司法警察平时还要参与处置一些突发事件,从而也使得经常处于“待命状态”的司法警察,较易产生矛盾心理与焦虑情绪。 (三)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的危险性。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有时担负着执行重大警务任务、参与处置突发事件、保护检察官履职安全等“急难险重”任务。这一角色定位,使得承担司法警察工作必定会面临各种各样的危险,有时甚至是生命危险,由此带来心理压力。从办案工作实践看,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中,看管、押解、拘传以及追逃等环节,最容易发生犯罪嫌疑人脱逃、自杀等安全事故,高检院《关于2007年全国
8、检察机关发生办案安全事故的情况通报》,也再次告诫我们,必须以“如临深渊的态度、如履薄冰的警觉”切实履行法警职责,稍有不慎,就极有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如执行看管任务,由于时间较长、空间狭小、工作单一,再加上犯罪嫌疑人往往对身着警服的值勤法警产生畏惧与抗拒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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