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教职工医疗互助爱心基金管理办法

南昌大学教职工医疗互助爱心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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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昌大学教职工医疗互助“爱心”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要求,发扬“一人有难,八方支援”的传统美德,发挥医疗互助的作用,解决患大病教职工的部分实际困难,提高广大教职工健康保险系数,特设立教职工医疗互助“爱心”基金(以下简称“爱心”基金)。第二条“爱心”基金由学校和教职工共同筹集并接受社会资助和捐赠。“爱心”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旨在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提高我校教职工自身保健和自我保障意识,弘扬社会主义道德,促进和谐校园的建设。第三条为了保障“爱心”基金正常运行,特成立南昌大学教职工医疗

2、互助会(以下简称“互助会”)。互助会是由在职在编教职工和离退休教职工自愿参与的群众性组织。第二章会员第四条凡在职在编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均可自愿申请入会并按期交纳互助金后成为会员。新入校的教职工在办理医疗保险手续的同时,申请参加互助会并交纳个人互助金的,即可享受“爱心”基金的补助。第五条8互助会成立时集中办理吸收会员手续,以后每年3月吸收一次新会员。参加互助会的人员在所在部门工会办理申请手续。第三章经费来源和管理第六条“爱心”基金的来源:1、会员交纳的互助金:会员自入会起每月交纳互助金15元(由计财处从个人工资中代扣);2、学校每年给

3、予会员交纳的爱心互助金1:1配套拨款;3、社会的资助和捐赠;4、“爱心”基金的增值和积累。第七条“爱心”基金设在南昌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下,委托计财处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每年结算一次,账务公开。第八条因各种原因,人事关系脱离学校的会员或主动要求停止交纳会费的会员,从人事关系脱离或主动要求停止交纳会费起自动失去会员资格,不再享受本年度及以后医疗费用互助待遇,已交纳的会费不予退还。第九条互助会成立时未入会及主动停止交纳会费的人员,必须补交《南昌大学教职工医疗互助“爱心”基金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所有爱心互助金金额,并在自补充交纳

4、会费起满一年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方可享受“爱心”基金补助。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十条“爱心”基金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8由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工会、医院、计财处、人事处、离退休工作处、纪检监察办公室、审计处、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第十一条管委会挂靠校工会,下设办公室(由工会负责)、审查组(由医院负责)、财务组(由计财处负责)、督查组(由审计处负责)。第十二条管委会职责1、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研究并提出“爱心”基金管理办法修订意见;2、掌握互助金收交及使用管理情况,研究调整有关规定;3

5、、每年3月份的上半月审批患大病会员的上一年度(从1月1日至12月31日)的补助申请,一年结算一次。因病去世的会员由其家属申请后立即办理,特殊情况由管委会研究决定。4、负责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爱心”基金管理与使用情况。第十三条办公室职责1、认真执行本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2、负责办理申请入会、退会等相关工作;3、建立会员人事变动、享受补助等情况的登记制度;4、受理会员医疗补助的申请,并提交审查组审核;5、定期对审批的会员补助情况及金额进行公示;6、负责“爱心”基金的日常来访接待及管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8第十四条审查组职责1、负责审

6、核医疗费用的申请;2、根据管理办法规定提出补助意见,报管委会审定。第十五条财务组职责1、负责“爱心”基金的管理,做好保值增值工作;2、支付符合条件的医疗补助费用;3、每年定期以书面形式向管委会报告“爱心”基金收缴、使用和结余情况。第十六条督察组职责1、负责监督和审查“爱心”基金管理使用情况;2、每年定期以书面形式向管委会报告“爱心”基金监查和审计情况。第十七条学校人事处应及时向“爱心”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提供人员变动名单;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应配合校医院进行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离退休工作处协助离退休老同志做好申请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纪检监

7、察办公室协同审计处共同监督和审查“爱心”基金收缴使用及管理工作。第五章申请程序第十八条申请“爱心”基金补助的会员,应持本人医疗费用有效凭据等相关材料(详见第二十四条)、填写“爱心”8基金使用申请表,由所在部门工会上报办公室,办公室接申请表后,报审查组审核,审查组提出补助金额意见,报管委会审批,经公示无异议后由财务组发放。第六章开支范围及补助标准第十九条“爱心”基金补助原则:凡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爱心”基金补助:1、因疾病住院个人自费部分(不含通过其它途径已解决的医疗费用及国家规定的应由个人支付的自理费用,下同)年度累计金额在400

8、0元以上(含4000元)。2、以下重大疾病在门诊治疗个人自费部分年度累计金额在4000元以上(含4000元)。3、因重大意外伤害个人自费部分年度累计金额在4000元以上(含4000元)。第二十条以下情况视为重大疾病:1、恶性肿瘤;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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