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未来民法典总则编的结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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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8卷第3期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Vol.18No.32005年7月JournalofYantaiUniversity(PhilosophyandSocialScience)Jul.,2005①论我国未来民法典总则编的结构设计12彭诚信,戴孟勇(1.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2.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摘要]对于如何确定民法总则的结构主线,有法律关系、法律行为以及民事权利等立法模式可供选择。从权利关系的逻辑结构和发展顺序、民法总则的体系性和概括性以及权利理念的弘扬等方面考虑,应选择权利作为我国未来民法典总则编的结构主线。[关键词]民法典;民法总则;

2、结构设计[中图分类号]D92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3194(2005)0320283206民法典乃理性化的产物,讲究一定的逻辑性和值的立法建议。体系性。由此决定,民法典的结构设计,不得随意为一、以法律关系为主线的编排法之,而应当首先确定一个贯穿其中的结构主线,然后围绕着这根主线来安排具体的章节顺序。只有如所谓法律关系,广义言之,是指由法律所规范的此,才能使民法典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衔接紧凑,逻社会生活关系;狭义言之,是指法律藉给予某人权辑严密,体系性强,便于适用。例如,1867年的葡萄利,强加某人法律义务或屈从而规范的社会生活关[1](P87)牙民法典,虽然有些内容受到法国

3、民法典的影响,但系。在我国,学者多称其为民事法律关系。就它有着自己独特的系统编排法,由作为法律主体的法律关系的组成要素而言,三要素说认为包括主体、[3](P34)人出发,以人和人的生命历程作为系统编排的标准,内容和客体;四要素说认为包括主体、客体、法[1](P5,P30)[1](P95)描写出一部所谓法律主体的传记。同理,民律事实和保障;五要素说则认为包括主体、客[4](P49-56)法典总则编的制定也应首先确定一个贯穿其中的结体、内容、变动以及原因。以法律关系为主线构主线,以便使总则的具体内容能够围绕着这根主的编排法主张按照法律关系的组成要素来编制民法线而合乎逻辑地展开。从德国民法典产生和发

4、展的总则的结构体系。有学者认为,民事法律关系是整历史来看,之所以在民法典中设立总则编,乃是受到个民法逻辑体系展开与构建的基础,整个民法典的[2](P6-17)学说发展的决定性影响。如果学者们没有在体系应当围绕法律关系的内涵而展开。据此,民法理论上建立起一个系统的民法总则,那么就难以想总则应当根据法律关系的要素确立主体、行为、客体象立法者会在民法典中确立总则编。有鉴于此,在制度,然后在分则中确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5](P66,P174-175)讨论我国未来民法典总则编的结构设计之前,有必利。在对相关立法的理论解读上,有学者要先考察学者们提出的编制民法总则的各种方法。认为,我国的《民法通则

5、》就是以民事法律关系为核只有在对各种学说主张进行批评借鉴的基础上,才心而建立起来的:第一章是适用于全部民事法律关能够对我国未来民法典总则编的结构设计提出有价系的基本原则;第二章“公民(自然人)”和第三章①[收稿日期]2005-03-05[作者简介]彭诚信(1973-),男,山东嘉祥人,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财产法、民法哲学研究。[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05CFX009)284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18卷“法人”规定的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第五章“民最早与民法总则一道出现在德国民法典之中。后事权利”和第六章“民事责任”规定的是民事法律关来,继受德国模式的日本、葡萄

6、牙、俄罗斯以及我国系的内容;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与第七章台湾等的民法典,也都在总则中专设一章规定法律“诉讼时效”涉及到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行为。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在法国、瑞士和意大[6](P237-238)灭。也有学者认为,传统的德国式民法典总利等国的民法典中,不但没有设置总则编,而且也缺则基本上都采用了“主体———客体———行为”三位乏关于法律行为的一般性规定。由此看来,民法典一体的结构模式,这种模式的理论逻辑乃是以法律总则编的设置与否,似乎跟是否接受抽象的法律行关系的理念为基础,将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为理论有密切联系。梅迪库斯曾经指出,德国民法义务———规定于各分

7、则之中,而在总则中规定法律典设置总则编的优点,主要反映在有关法律行为的[7]关系的主体、客体以及法律行为。从具体的立法上规定方面。将这些规定提取概括,可以取得唯理化来看,在葡萄牙民法典中,作为总则卷核心部分的第效应,由此立法者就无需为每一项法律行为都重新二编,就明确以“法律关系”为标题,并按照法律关规定其生效的要件。[9](P30)梅迪库斯在所著的《德国系的四个组成要素划分为“人”、“物”、“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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