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高澜江花园一期项目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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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高“澜江花园”一期项目房产整体销售包销协议甲方:海南德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世忠地址:乙方:法定代表人:地址:鉴于乙方参与甲方就临高“澜江花园”一期项目房产包销公开挂牌招商活动,被确定为包销合作方。根据《招商公告》、《招商指引》相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资双方遵守执行。第一条包销项目名称、位置项目名称:临高“澜江花园”一期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最终使用名称以海南省临高县地名办公室的批复为准。项目位置:临高县澜江新城武澜路与临富大道交汇处。项目现状:本协议项下包销范围内的房产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物业公司已

2、经进场。第二条包销范围及价格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按现状对“澜江花园”一期项目9212套联排别墅商品房共计建筑面积17275.92平方米,以中标总价人民币元,均价元/平方米)为底价整体打包给乙方包销(具体户型、房号、分户面积、分户平面图详见本合同附件)。本协议中包销是指:甲乙双方签订本包销协议,乙方以均价人民币元/㎡,总价人民币元在约定期限内承担销售甲方的商品房,乙方按约获取服务费(超出中标总价部分的销售收益),包销期限届满,由乙方承购未售完商品房,支付中标总价差额房款的行为。乙方已充分考虑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房价下降的市场风险,乙方同

3、意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除非经甲方书面同意外,上述中标总价不因任何原因而予降低。第三条包销期限包销期限为:2016年月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再行指定其他代理销售商进行销售,甲方亦不得自行销售上述房屋。双方另行协商一致的除外。第四条销售指标(一)乙方须在约定的包销期限内完成包销房源销售任务,分以下五期完成设定的销售定额指标:2016年12月底前,完成销售定额指标人民币2000万元;2017年第一季度完成销售指标万元;第二季度完成销售指标万元(根据《招商公告》:“201712年上半年完成不低于剩余销售任务指标40%

4、”的规定分解),第三季度完成销售指标万元;第四季度完成销售指标万元(根据《招商公告》:“2017年下半年完成不低于剩余销售任务指标的60%”的规定分解)。乙方如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当期设定的销售指标,须向甲方支付实际完成的销售额与设定销售指标的差额款。乙方当期实际完成的销售额超过约定的销售定额指标的,超出部分计入下期销售业绩。(二)实际完成的销售额以乙方在销售合同中的约定总价为计算依据。第五条未完成销售指标的处理(一)乙方如未能在包销期限内完成上述各期销售指标的,则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10日内,以现金的方式一次性向甲方补足差额款(计算方

5、式:需补足的差额款总金额=(当期销售指标-实际完成的销售额)。乙方未能在前述期限内补足的,甲方有权自前述期限届满之日起第二日从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划,履约保证金不足弥补差额款的,乙方应在甲方扣划之日起日内补足,未按期补足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承担3‰的违约金,逾期达到7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包销协议,乙方应按照应补足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二)乙方履约保证金出现缺口后,乙方应自履约保证金出现缺口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补足500万元履约保证金,否则将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按照未补足部分金额的20%12向乙方收取违约金。(三)包销

6、期限届满后如乙方未能完成全部销售指标(中标总价款)的,应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向甲方补足未售房屋差额款(计算方式:中标总价-实际已实现的销售额)。乙方付清差额款后,剩余房源由乙方继续销售或处置,甲方予以配合。第六条乙方完成销售指标的评定标准乙方完成销售指标的评定标准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购房者已与甲方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购房者已经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缴纳首付款。(三)申请按揭贷款的,按揭贷款申请资料已递交相关银行并通过审核。第七条收益分配及结算(一)乙方销售房源回款在中标总价以内的部分归甲方所有。超出中标总价以外的部分归

7、乙方享有。(二)乙方收益结算以实际实现的销售回款为计算依据。(三)乙方须优先确保甲方资金按期回笼,方可享有溢价部分收益。乙方完成当期销售指标回款且销售平均单价不低于经双方确认的销售价格方案底价的,可结算乙方首期收益款。首期收益款为当期溢价销售收益的70%。计算方法:乙方首期收益款=[当期实际销售回款-(销售底价均价×实际销售面积)]×70%。该部分收益由甲方在实际收到每期购房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未能实现当期销售指标回款12或当期销售平均单价低于经双方确认的销售价格方案底价的,暂不结算乙方本期收益款。(四)乙方剩余的收益款在乙方完成

8、中标总价款回款后予以结算。(五)乙方应在甲方支付相关收益时须向甲方提供与甲方应支付收益金额等额合法可供进账之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税金成本由乙方承担。第八条关于退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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