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考题(第一章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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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考題(第一章部分)1.假設立法院於91年7月1日修正通過「公教人員保險法」,其中刪除眷屬喪葬給付之規定,該法並規定修正條文自92年1月1日起生效,請問:(1)國小老師A的母親於91年12月15日過世,A於92年1月10日申請眷屬喪葬給付,受理之行政機關此時應依修正前抑或修正後之規定,來決定A之申請?(2)若A之母親於92年2月1日過世,A已無法申請眷屬喪葬給付,A可否主張「公教人員保險法」之修正,已侵害其信賴保護?(3)由於「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刪除眷屬喪葬給付之規定,引發不少行政爭訟事件,審理此類案件的法官B認為「公教人員保險法」此一修正條文違憲,其可否

2、於個案審理時,拒絕適用之?2.某甲競選A市市長時,承諾將身心障礙者福利津貼由每個月3000元提高為5000元,某甲當選後,發現市府財政困難,市庫空虛,不但無法提高身心障礙者福利津貼,反而修正已施行二年的「A市實施身心障礙者福利津貼自治條例」,自生效日起將身心障礙者福利津貼由原先每個月3000元每半年調降500元,一年半後調整為每個月1500元,請問:(1)此舉是否符合對受領者之信賴利益保護?(2)由於某甲之競選承諾誘人,吸引不少身心障礙者將戶籍遷移至A巿,其信賴是否值得保護?(3)若「A市實施身心障礙者福利津貼自治條例」明定僅繼續實施二年,此舉是否侵害已受領者之

3、信賴利益保護?3.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5條規定:「外國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強制收容︰一受驅逐出國處分尚未辦妥出國手續者。二非法入國或逾期停留、居留者。三受外國政府通緝者。四其他在事實上認有暫予保護之必要者。前項收容以十五日為限,必要時每次得延長十五日。」請問:(1)主管機關內政部有鑒於外國人收容之延長決定無一致之標準,遂訂定「外國人收容延長之裁量基準」,請參酌司法院釋字第531號解釋之精神,以及行政程序法第7條規定之內容,闡述此一裁量基準之內容應如何訂定,方符合比例原則?(2)針對其中「事實上認有暫予保護之必要者」,主管機關發布一解釋令函(解釋性之行政規則)

4、,將同性戀者予以列入。外國籍同性戀者A遂因此被強制收容,A不服收容決定而提起行政訴訟時,如果妳(你)是A委任之律師,請論述在法律上對其最有利之主張。74.大法官釋字第443號解釋確立了我國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的體系,請依該號解釋之精神論述行政機關欲推動下列事項時,須採取何種程度的法律保留?(1)實施天然災害補償制度(2)實施十二年國民義務教育(3)將政府公文格式由中式直書改為西式橫書(4)實施高中以上學校學生助學貸款(5)實施加值型營業稅5.教育部依其法定職權制定「外國學歷承認辦法」,其中規定未經承認之外國學歷,不得作為應考試服公職之資格,請問:(1)此一行政命令

5、之法規範性質為何?(2)此一行政命令與其他相近概念之行政命令的區別何在?(3)此一行政命令有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依現行法律規定應如何處理其合憲性之問題?6.C大學學生會為慶祝校慶,特邀鋼管女郎進行鋼管秀表演,由於動作火辣,遭管區警察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唱演妨害善良風俗之技藝,處以六千元罰鍰,請問:(1)C大學學生會若不服罰鍰處分,而提出法律救濟時,法官應如何審查該決定之合法性?(2)若管區警察係依警政署訂頒之「妨害善良風俗技藝認定標準」進行取締工作,法官對於個案之審查是否受此一認定標準之拘束?(3)C大學學生

6、會可否以該鋼管女郎所進行之鋼管秀表演,於其他地方從未遭到取締為由,主張基於平等原則而不應予以處分?7.C大學副教授A向該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升等教授之申請,A之升等申請著作,經兩位學者專家評審,其審查依據依相關規定主要為著作是否具有「學術或實用價值」。其中一位評審給予及格之分數,另一位評審B之評語則為「無特殊創見,且多半援引過時之資料,缺乏學術及實用價值」,且給予A不及格之分數,導致該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未通過A之升等申請。A向學校、教育部提出行政救濟均無結果後,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其中提出以下三項理由指摘該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定違法:(1)依據C大學之教師

7、升等辦法規定,升等申請著作之評審,若有一位評審給予及格之分數,另一位評審給予不及格之分數時,應將其著作送請第三人重新評審,C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定顯然違法;(2)評審B之評審意見純為學術上之偏見,其評審結果不應予以採納;(3)依據C大學之教師升等辦法規定,升等申請准否之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定,惟未規定應出席人數。拒絕A7升等申請之教師評審委員會僅有三分之一委員出席,雖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之,但仍不具代表性,且違反教育部訂頒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之相關規定,教師升等審查應至少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方得決議之。請問行政法院對於上述

8、理由應如何加以審查?請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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