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培训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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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险法》培训总结这次《社会保险法》培训主要是从意义,内容,如何贯彻三个方向出发,培训范围涉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下面主要从立法的总体情况,社会保险经办,医疗保险的征缴、结算、监管以及相关法律责任,下一步工作等四方面对本次培训作总结。一.立法的总体情况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社会保险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是一部着力保障和改善

2、民生的法律。《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有效维护劳动者和公民的社会保险权益,使他们更好地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的法制保障,同时也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为推动整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提供了进一步的法制保障。学习掌握社会保险法,要从“四个基本”着手,包括基本理念,基本原则,基本内容与基本要求。第11页共11页社会保险法的基本理念,第一是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造福亿万百姓,促进民富国强;第二是公平正义,分享发展成果,彰显民有,

3、民享,民生;第三是依法行政的顶层架构,为依法行政提供法制支撑与法制轨道,促进社会长治久安,国家文明进步;第四是执政为民,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强化国家责任,建设服务型政府。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第一是将党中央的重大战略决策转化为法律法规;第二是要求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成果,努力实现制度无缺失、覆盖无遗漏、衔接无缝隙,人民无后顾之忧;第三是将效率与公平相结合,优先体现公平;第四是确立框架,循序渐进。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内容,主要是需要把握创新、发展与完善部分,例如养老医保异地漫游,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社保保费强化征

4、收入,监管盯牢保命钱等等。概括地说,第一是革命性部分。主要是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基本框架,明确了各项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强化了政府筹资方面的责任,扩大了参保人权益;第二是强制性部分,力度加大。明确了行政管理体制,提高了征收强制性,强化了基金管理与监督。第三是方法性部分。主要是完善社会保险经办的服务内容,涉及经办机构的职责与原则,社保关系的转移接续以及医保结算的直接结算与异地就医;第四是阶段性部分。主要是从低到高,稳步提高保障水平,统筹城乡制度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加强信息化水平建设与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要

5、符合现实条件,决不超越现实发展阶段,绝不做不切实际的许诺。社会保险法的基本要求主要体现在如何贯彻上。第一是各级人社领导要高度重视,创造良好理念环境第11页共11页;第二是大力加强培训与宣传,创造良好社会环境。创新宣传形式,以让百姓喜闻乐见的形式做好宣传月与宣传日的工作,贯彻先服务后执法;第三是抓紧完善配套办法,创造良好政策环境。相关抵触文件应及时修改和废止;第四是做好基础工作,创造良好基础环境;第五是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创造良好执法环境。一.社会保险经办《社会保险法》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社会保险政策、承办

6、社会保险事务、管理社会保险基金、提供社会保险服务的职能用法律形式予以明确和规范,符合社会保险经办事业发展的规律,为加强全国经办系统建设、更好履行服务民生、保障民生的重要职责提供了新机遇,注入了新动力。社会保险经办主要分为三部分内容:经办机构的性质与地位,经办工作的内容与手段以及下一步的工作思路。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法定主体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我们当前的现实国情,我国社会保险经办采用的模式是政府直接管理模式。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即: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

7、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相对以往的规定和法律,该条款有两点突破:一是规定统筹地区内经办机构可以实行垂直管理的体制,以便更好地保障政令畅通,标准一致和服务高效;二是重视基层公共服务网点建设,提高公共服务的可及性,让百姓更加方便快捷地分享社会保险的公共服务。目前我国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有天津、吉林、黑龙江、上海、陕西5个省市。实行地(市)以下垂

8、直管理的有42个。第11页共11页我国社会保险工作机构实行政事分开的原则。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经办机构的工作职责包括:提供社会保险服务,管理社会保险事务,管理社会保险基金,执行社会保险政策。在立法指导思想上,体现了经办服务至上的理念。与以往法律法规中“通过管理体现服务”的思路相比,《社会保险法》体现的是一种“寓管理于服务”的新理念。《社会保险法》增加和丰富了社会保险经办的手段,在内容上明确了有关机构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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