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对签订的补充协议条款理解不一致的,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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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对签订的补充协议条款理解不一致的,视为未变更(浙江广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黄山市鹭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分析)(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邮箱:lawye

2、rnew@163.com)。一、案件要旨2007年4月18日广扬建设公司中标鹭港房产公司开发的黄山云水芳邻(鹭港豪园)地块1#、2#楼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载明:中标价为6663232元,工期297天,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县优标准。同日中标通知书报经休宁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2007年5月11日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8年6月10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工程结算:按施工图、设计变更签证确认的净增加工程量按实结算等。黄山云水芳邻(鹭港豪园)地块二(1#、2#)楼房项目施工过程中基础部分未变动,但对地上部分作了局部设计变更,并出具新图。该工程于

3、2008年12月5日竣工验收合格。2008年12月17日经休宁县建委协调双方同意委托安徽华晖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确认工程总造价为7615766.86元,鹭港房产公司对该工程总造价予以认可。2009年11月一审法院根据广扬建设公司的申请,依法委托中国建设银行安徽省分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中心对黄山云水芳邻(鹭港豪园)地块二(1#、2#)楼房项目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含增减部分),该咨询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为:云水芳邻1#、2#商住楼工程总造价为7330858.10元。一审法院审理认为,2007年5月11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经公开招标发包的,依法除增加项

4、目外,双方事后不应对其进行实质性内容变更,应当以中标合同约定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广扬建设公司认为根据2008年6月10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双方已对全部工程款约定了新的结算依据,不仅不能从《补充协议》字面约定推出此结论,而且也于法无据。一审法院根据广扬建设公司的申请,依法委托中国建设银行安徽省分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中心对涉案工程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程序合法,对其鉴定结论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广扬建设公司经公开招投标,中标鹭港房产公司开发的涉案工程,中标价6663223元,双方据此于2007年5月11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6663223元

5、为固定价。2008年6月10日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第二条约定:“工程结算:按施工图、设计变更签证确认的净增加工程量按实结算。”双方对该条款的理解产生分歧,广扬建设公司认为:涉案工程施工图纸进行了实质性的变更,原施工图纸已不能作为确定工程价款依据,工程价款应对整个施工图纸范围内以及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均按实结算。鹭港房产公司则认为:新施工图纸只是对原图局部进行变更,该条款仅对施工图纸和签证变更所净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按实结算,与中标合同约定的工程结算方式一致。正因为双方对《补充协议》第二条内容有不同解释说明该条约定的内容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八条“当

6、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规定,应推定《补充协议》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决算方式未变更。故广扬建设公司提出涉案工程应按实结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虽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工程价款进行鉴定,确定工程总造价为7330858.10元,但由于2008年12月17日经休宁县建委协调双方已同意委托安徽华晖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安徽华晖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核定工程总造价7615766.86元的结论,鹭港房产公司予以认可,该审核结论可以作为认定本案工程款的依据。本案要旨为,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备案后,又签订补充

7、协议对合同部分内容进行补充变更,但事后双方当事人对补充条款的理解产生分歧的,应推定补充协议对原合同内容未变更。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原被告双方后来签订的补充协议,是否对合同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进行了变更,该变更是否构成实质性变更。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经公开招标发包的,依法除增加项目外,双方事后不应对其进行实质性内容变更,应当以中标合同约定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对于双方事后签订的补充协议,无法从其字面意思推定出双方对工程款约定了新的结算方式,工程价款应以银行安徽省分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中心对工程造价的鉴定结论为准。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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