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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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报告人:徐智勇一、概念二、票据行为无因性的具体表现三、票据行为无因性的效力四、对我国《票据法》第10条规定的思考一、概念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与作为其发生前提的基础关系相分离,从而使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在受基础关系存在与否及效力瑕疵的影响。相关概念:票据基础关系又称为“票据实质关系”,是指作为产生票据关系的事实和前提,存在于票据关系之外而由民法规定的非基于票据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票据基础关系有三种: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和票据预约关系。1、票据原因关系。票据原因关系又称为票据原因,是指当事人授受票据的原因。出票人签发票据、收款人接受票据,在经济上和法律上必有一定

2、的原因,该原因关系就是票据的原因关系。2、票据资金关系。票据资金关系是指发生于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出票人与承兑人之间的一种基础关系。票据资金关系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两个条件:出票人必须在付款人处存有可由付款人处分的资金;资金必须得以票据进行处分。3、票据预约关系。票据预约是票据当事人就票据的种类(汇票、本票或支票)、金额、到期日、付款地等事项达成合意。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应该有不同的法律进行调整和规范,即作为票据基础关系的债权债务关系,由民法来规范和调整,而形成票据关系的票据行为,由独立的票据法律来规范和调整。二、票据行为无因性的具体表现: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原则

3、应当是指票据行为的外在无因性和票据行为的内在无因性的统称。它不仅仅是指票据行为的有效性,独立于该票据行为的原因行为,其发生及存续不受后者的影响(外在无因性),而且是指产生票据行为的原因从票据行为中抽离,不构成该票据行为的内容,原则上,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所产生的抗辩事由对抗债权人应当行驶的票据权利(内在无因性)。票据行为的外在无因性:就是指票据行为所引起的法律效果,理解重点是指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一)即使票据原因关系不存在或者无效、被撤销,只要在票据上所为的票据行为依法成立,其效力如何,完全取决于该行为上是否符合票据法的规定和要求,而不受由基础关系(特别是原因关系)引起的法律行为的

4、影响。(二)票据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应当以票据文义来定,即使票据记载与原因关系的内容不一致,也不能以票据外事项来变更票据内容。票据行为的内在无因性:就是指引起票据行为、产生票据关系的实质原因从票据行为中抽离,不构成票据行为的自身内容,所以,具体表现为:(一)因为票据关系是抽象的形式的关系,并与票据的实质关系发生脱离,不表现票据基础关系的实质内容,所以票据无因性原则在当事人(包括直接原因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举证责任转换的法律效果。(二)当形成票据债权债务关系时,原则上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关系所生的抗辩事由对抗票据债权的行使三、票据行为无因性的效力(一)、不排除物的抗辩物的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以

5、票据本书的内容发生的室友而向一切票据债权人行使的抗辩。票据债务人行使物的抗辩权并不因持票人的变更而受到影响。(二)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抗辩事由的排除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直接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的关系,可能是资金关系,也可能是交易关系,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这种关系中产生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三)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抗辩事由的排除只要第三人以合法的且支付对价的方式取得票据,那么其前手就不得以其与相对人之间的原因关系对抗善意的持票人。票据行为无因性的例外情形:(一)、直接当事人之间的抗辩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并不是绝对的无因性,在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仍可以原

6、因关系的无效、撤销和消灭等事由进行抗辩。但是如前所述,这种直接当事人之间的抗辩要发生举证责任的倒置,即债务人必须就原因关系所生的足以限制票据权利的抗辩事由来举证。(二)、持票人取得票据未给付对价或者未给付相当对价的抗辩持票人取得票据如果未给付对价或者未给付相当对价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票据法推定支付明显不对等代价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为恶意持票人。(三)、持票人取得票据的手段不合法的抗辩在原因关系上,如果持票人是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不合法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因重大过失或者明知其前手票据权利的瑕疵而仍接受票据转让的,由于法律规定了这样的行为是无效的或可撤销的,

7、该持票人即为恶意持票人,其不享受票据上的权利。四、对我国《票据法》第10条规定的思考我国《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其他类似规定有票据法第21条、第74条、第83条和第88条。这些规定一出台就在学术界引起了很大的争议,主要有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主张。否定说认为,该条规定是票据法理论上的一种失误,实际上否定了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且不具有实际操作性。因此,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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