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伟东-《行政法学》第十讲

杨伟东-《行政法学》第十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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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赔偿制度一、国家赔偿的性质国家赔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国家赔偿、机关责任(一)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经复议的,原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二)刑事赔偿义务机关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二、值得探讨的问题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主体)行使职权(归

2、责原则),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范围)的损害,由国家依程序(程序)承担赔偿责任(标准)的制度。三、主体范围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公有公共设施国家赔偿的种类主要包括行政赔偿、司法赔偿、立法赔偿和军事赔偿等我国国家赔偿分为司法赔偿与行政赔偿,司法赔偿以刑事赔偿为主四、国家赔偿归责原则(一)现有制度——违法原则S2:“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

3、罚已经执行的;与国家补偿的区别赔偿——违法的职权行为补偿——合法的职权行为四、国家赔偿归责原则(二)多元归责原则违法责任:过错责任:结果责任:对公民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五、权益范围现有制度安排人身权、财产权六、国家赔偿程序(一)行政赔偿程序第一种途径:单独提出赔偿请求通过复议、诉讼和自己确认违法行为被确认(事实行为除外)受害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请求义务机关作出处理(2个月内)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期间届满之日起3月)第二种途径:一并提出赔偿请求(二)刑事赔偿程序违法行为被确认受害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请求义务机关

4、作出处理(2个月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30日内)复议机关审查决定(2个月内)向同级法院的赔偿委员会申请(30日内)赔偿委员会决定七、赔偿标准(一)人身权损害的计算标准1.人身自由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2.生命健康权第一,造成身体损害——支付医疗费和误工减少的收入,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第二,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能力——支付医疗费和残疾赔偿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最高额为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年平均工资的20倍;支付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第三,造成公民死亡——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年平均工资的2

5、0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精神赔偿:仅限“死亡”和“残疾”(二)财产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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