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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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21卷第3期山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Vol.21No.32008年8月JournalofShanxiCollegeforYouthAdministratorsAug.,2008政治法律!论我国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黄修斌(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9)摘要:严格责任原则是现阶段我国产品责任最合理的归责原则。通过对我国现行产品责任立法的法理分析,可以看出,除严格责任外,疏忽责任、担保责任客观上也为我国所适用。基于我国经济生活的日益频繁和国外严格责任学说的新发展,应将我国目前采用的产品责任归责原

2、则视为一开放概念,并对其加以补充和完善,使其能更为科学地适用于经济领域。关键词:产品责任;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8997(2008)03-0066-0319世纪中期,产品责任作为一个法律问题首次在英国司法性;无过失责任则没有这些功能,它已不再有法律责任的本来判例中出现,它是指有缺陷的产品如果给他人造成财产、人身含义,只具有#恢复权利的性质∃,仅仅是一种#损失分担∃的方损害,该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进入20式,将实际发生的客

3、观损害从受害人那里分散到社会或分散给世纪,产品责任随着生产社会化的不断发展扩大而日益突出,其他人。承担无过失责任的加害行为本身则不具有应受到否各国产品责任的立法也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对于其法律性定评价的可非难性。质,早期多数国家认为只是一种合同责任,没有合同就不存在3.无过失责任的存在前提是保险制度,它通常借助保险而产品责任。但是到了近期,人们认为这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实现,特别是通过责任保险来达到损失分担的目的。从某种意任,相应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在其义上讲,确定无过失责任就是#认定被保险人∃

4、,往往是谁保了险产品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应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其就由谁承担无过失责任。从这一特点来看,可以说,无过失责任民事责任。的精神实质与法律的公平正义要求不相符合。确定严格责任则不考虑当事人之某一方是否有保险事实。一、严格责任原则及其作为产品归责原则的意义4.严格责任其实并未超出过错责任的范围,只是严格责任(一)对严格责任的界定中对过错的确定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过错推定方法。这种从理论上讲,我国实行的是单一的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归责法是从损害事实中推定被告有过错,即只要存在损害事任不是绝对责任、无过失责

5、任,三者之间有着本质区别。实,且被告的行为与此事实之间有客观的因果联系,就可以断1.严格责任虽然严格(strict),但非绝对(absolute),严格责任定被告有过错,要求其负责任。但是,如果被告能够证明损害事并不是绝对不考虑过错因素。在严格责任中,虽不考虑加害人实是由受害人、第三人的过失或自然原因所造成,则可因此减本身的过错,但对于其他人的过错仍予以考虑,第三人的过失轻或免除他的责任。和受害人的过失以及一些自然原因,仍可成为减轻或免除责任5.严格责任主要适用于产品质量责任领域。1963年,在美的免责事由。而无过

6、失责任则不考虑任何过错因素,无论是加国加州因产品缺陷引起的格林曼诉尤巴电力公司一案,被公认害人、受害人,还是第三人的过错,甚至自然原因,都不在考虑为是标志严格责任制度得以确立的里程碑。在美国,有45个州之列,对于这种责任形式似乎不存在任何可以免责的事由。对产品制造者、销售者采用严格责任;在欧洲,自1988年7月302.严格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保持法律责任应有的惩罚与日开始施行%欧洲经济共同体产品责任法令&之后,欧洲各国对教育功能,对于承担严格责任的异常危险活动仍具有可非难由产品缺陷引起的损害赔偿,基本上采用了严格责

7、任制度。收稿日期:2008-03-16作者简介:黄修斌(1982∀),男,湖北汉川人,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2007级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666.严格责任是特殊过错推定。过错推定,是指在加害人的为∃是法律的认定,责任人不能用证据来推翻。第四种是#严格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或责任说∃或#无过错责任说∃,此种观点认为不论生产者、销售者案件的具体需要,由审判人员推定加害人具有过失,如果加害有无过错,都应对产品所致损害承担责任。第五种是#综合责任人不能提出反证推翻对其过错的推定,则应负法律责任

8、。例如说∃,认为我国现在既有严格责任,也有一般侵权责任,还有合同在1988年之前,德国法关于产品质量责任的规定为,在基本依担保责任。据过错的同时,宣布当缺陷产品引起人身伤害时,推定生产者以上五种观点,体现了对产品责任原则的不同理解,各有没有履行合理注意的义务(即采取过错推定)。过错推定,可以利弊。第一种观点表面上看是客观标准,但#产品质量不合格∃分为一般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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