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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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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婚姻法解释引发的夫妻问题[摘要]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该解释是最高院对现行婚姻法的有效补充。重点对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认定等问题作出了解释。但是此解释一出,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的反响。很多人都认为司法解释三是对婚姻中弱势或是财力弱的一方的歧视,
2、留给家庭比较困难的妇女离婚后的唯一结果就是净身出户,是不讲道德的。关键词:《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存在问题新社会现象一婚姻法的概念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力和义务等。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因此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婚姻法的内容多数为强行规范,概念上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的婚姻法的调整对象除婚姻法外,还包括家庭关
3、系,其名称是在扩大意义上的使用,其内容较亲属法窄,但较狭义的婚姻法宽,实际上市婚姻家庭法。狭义的婚姻法的调整对象仅限于婚姻的关系,其名称也是在严格意义上使用的。二新婚姻法解释的相关内容《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释》于2011年8月正式颁布,司法解释首次明确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的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应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核心直指如今婚姻财产纠纷的主要问题房产所有权问题,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其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解释中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婚后一
4、方父母为子女买房的房产的产权划分等热点问题引发全社会热烈讨论。有法律学者认为此次关于房产所有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有削弱对于婚姻中处于弱势地位者的嫌疑。1、父母给子女买房问题;2、婚前买房婚后还贷问题;3、夫妻一方擅自转房屋问题;4、房改房问题;5夫妻一方继承财产问题。三新婚姻法解释引发的夫妻问题从2001年开始至今,最高法院已三次出台了针对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其中第一次主要是针对婚姻法修改后的一些程序性问题,第二次针对彩礼应否返还、夫妻债务处理等款项的认定问题,而这次是针对住房、财产分配、亲子鉴定、生育权等问题进
5、行了细化。由于这些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公布以来,自然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人们的关注焦点主要在以下几个问题:1.关于房产问题房产对于离婚后房屋产权的界定以及分割,直接影响到了夫妻双方的经济利益和精神利益。在我国,长时间以来就有“结婚必须男方先买房”的婚恋习俗,这让男方及其父母都背负了不小的压力。新的婚姻法解释继续(相比司法解释二)规定了婚前财产的情形。对于第十一条的规定很多人认为,一方婚前买房,婚后另一方参与或共同还贷,就自动享有共有权,因而在离婚时要求分割,这种观念当然是错误的。现实
6、中,法院基本会判决房子归产权人(婚前买房人),另一方参与的还贷部分按照债权债务处理,当然,有时候,法院可能会要求产权人向另一方支付部分因房子升值而产生的利润作为补偿。其实,这也是根据物权法得出的合理结论。现在,新的司法解释明确肯定了这一点,该条第二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2.关于生育权的问题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男女双方都有生育或不生育的权利。我们通常会遇到一方坚持生育权,而另一方主
7、张不生育这样的问题。有些女性不与男性商量,或商量不能达成一致,就擅自做中止妊娠手术,男性就以侵犯生育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责任。根据新婚姻法规定,法院会支持女性一方,认为男女双方都固有权利,但在权利冲突时,一方权利的实现不能因牺牲他人利益而实现自己的权利。这在以前,这种情况法院是不会同意离婚的,法院虽然判定不准离婚,很多不孕妻子却极可能遭受家暴或者冷暴力,新规给了妇女自主决定生育的权利。这条规定应该是和计划生育法接轨,旨在保护妇女权益。法律认为,婚姻是感情的结果,女性不是生育的工具,男性不能通过女性的身体
8、实现自己所谓的传宗接代,当女方不愿意生育时,男性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如收养等方法,实现自己的生育权。3.婚外同居问题新婚姻法中明确指出,婚姻一方与第三方(也就是通常所讲的“小三”)达成的分手协议,将不具有法律效力。对于并不知道对方已有配偶的第三方,笔者认为,属于这种情况要解除同居关系并提出赔偿的,《意见》应该针对不同群体做出相应完善。第三方与有配偶者同居的时候,不知道对方有配偶,就是说第三方是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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