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物权法_中的善意取得制度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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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东论坛》2009年第一期(总第94期)《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解析●陶琼在生活中,我们经常会碰到这样的事情,一这种情况下,不可能存在善意取得制度,而是通个人把别人的物卖给第三人,而第三人并不知道过时效取得保护善意占有使用之人。后来随着经卖主没有此项权利。这时应该保护原所有人的权济的发展,交易的链条越来越长,若是一概否认利,还是应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利呢?为解决无权处分的效力,可能对善意第三人和交易安全这个问题,《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这极为不利。在正常的商业活动中购买物品的善意是我国法律

2、第一次正式承认善意取得制度。目第三人,即使物品不属于出卖者所有,他也不一前,善意取得作为适应现代商品经济发展需要而定因此失去该物品的所有权。在实际生活中,由产生的一项法律规则已经被大陆法系和英美法于商品流转的加速,善意买受人在受让财产后又系的多数国家所确认,并成为现代民法中的一项将财产转让给他人,甚至几经转让易手,财产已重要制度。本文结合《物权法》的规定对这项制度经投入生产经营活动。假如允许所有人追夺现在做粗浅的探讨。的占有人占有的财产,则将推翻一系列已经成立一、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渊源或履行的合同关系,

3、妨碍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所谓善意取得也称为即时取得,是指财产的行,也会造成一些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因此《物占有人无权处分他占有的财产(动产和不动产),权法》将善意取得制度规定下来,使得买受人在却又将该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的第三人基于尽了适当的注意义务后如果仍未发现转让人有善意可以依法即时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的一种任何问题,继而接受了商品的交付后,就能获得制度。此外,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第3款和《担最终的所有权,且原所有权人无权追及。可见,善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质权、抵押权等意取得制度的价值

4、就在于保护受让人合理的信赖他物权也可以被善意取得,其具体规则准用所有利益,降低调查成本,保证交易的安全和便捷,提权的善意取得。高效率和鼓励交易,最大限度地创造社会财富。在罗马法时代,有两句很著名的法谚,叫做通说认为,近现代各国的善意取得制度发端“任何人不得将不属于他的权利转让给他人和于日耳曼法中的“以手护手”(HandmussHand“物在呼叫主人”,意思是说任何人未经允许都不wahren)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权利人将财产让于能转让属于他人的财产权利,财产一旦被盗或者他人占有之后,只能向该占有人请求返还

5、占有通过其它非法方式使所有人丧失占有,任何人包物,倘若占有人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括善意受让人,都不能就该财产取得完整的所有权利人只能向转让人损害赔偿,而不能要求受让权,真正的权利人可以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在人返还。此原则限制原权利人对第三人的返还主收稿日期:2008年11月24日。作者单位:中共马鞍山市委党校。-37-张,为善意取得提供了基础。在我国民法中,善意让的标的物没有处分权。这一要件包括两个内取得制度经历了一个由否定到逐步肯定的发展容:一是处分财产的转让人须无处分权;二是受过程。1988

6、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让人须出于善意。善意就是不知情,即受让人在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受让财产时不知转让人为无处分权人。至于在司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法实践中怎么具体认定第三人在受让财产时是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法律确立了推定规则,即先推定受让人是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善意的,然后由原所有人举证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时非善意的,即知道受让的财产不是属于卖主所产的人赔

7、偿。”这就承认了对共有财产的善意取有。这也体现了法律的一种倾向性,即优先保护得。之后,《票据法》第l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受让人,以保护交易安全。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在原所有人举证以后,法官应当根据原权利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人的举证以及各种客观、外部的情况进行综合判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断,以确定第三人是否在交易是具有善意。法官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该条规定恶意取得人不通常会考虑以下几种因素:得享有票据权利,从反面确认了票据权利的善意1

8、、如果受让人与转让人在平时就非常熟悉,取得。《物权法》在总结我国立法和实践经验、借很了解转让人的财产状况,知道其不可能对某财鉴国外立法例的基础上,对善意取得制度作了较产有所有权,而他仍然从事交易,就为非善意。为全面的规定。但将不动产和动产结合在一起规2、如果受让人受让物品的价格,明显较低。定,实为立法例中的创造。法官很可能因为这点又重新推定他在受让时知二、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道或至少怀疑到这个受让物品的“来路不正”,那在何种情况下才能适用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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