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4唐某等恶意抛弃死因不明生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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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案例精编案例4唐某等恶意抛弃死因不明生猪案一、案件来源2008年11月7日上午8点20分,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塘田市镇动物检疫分所报告,该镇屠商唐某、刘某、汤某三人将死因不明的生猪尸体故意抛弃在该分所门前,无理取闹,打伤检疫分所工作人员,气焰嚣张,并扬言要打烂站里办公设施。二、查处经过及事实认定接到报告后,该所6位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处理。经查:本镇屠商唐某(36岁,属侏儒人)、刘某、汤某三人于2008年11月5日从下花桥镇周家村伍某家收购4头生猪,经下花桥站检疫人员检疫合格

2、后,出具了《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三人将猪运回后,便一直留置在塘田市镇屠宰点待宰间,2008年11月7日早晨发现其中一头死亡。唐某为了减小损失,想偷偷地把这头死猪剥皮后上市销售。就在他们三位将死猪抬到剥皮架上准备剥皮时,被检疫执法人员当场制止。二、查处经过及事实认定检疫员随即对猪尸进行了临床检查,认为该猪死亡原因不明,根据《动物防疫法》第21条及第25条之规定,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见事已败露,唐某等三人不但不服从检疫员的安排,反而无理要求动物检疫分所赔偿生猪死亡的损失费,遭到拒绝后,强行将这头死猪抛弃在动物检疫分所门口。

3、该所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取证时,屠商唐某在其同伙的唆使下,仗着自已是侏儒人,有恃无恐,当众打烂了检疫分所的办公桌,把办公室的电视机掀翻在地,检疫分所工作人员制止时遭到唐某棍棒的击打,矛盾不断升级。该所执法人员一边制止事态的发展,一边与镇政府及县公安局塘田市镇派出所联系,请求政府与派出所协助处理。在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的大力支持下,该所工作人员完成了调查取证要作。在铁的事实面前,唐某等三人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违,恳求从轻处罚。三、适用法律及处罚决定根据以上事实,该所认定唐某等三人恶意抛弃死因不明生猪,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21

4、条第2款和第25条第5项之规定。根据《动物防疫法》第75条责令其对死因不明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并罚款贰仟捌佰元整。同时,根据《动物防疫法》第84条,建议公安机关依据《治安处罚法》追究唐某第三人治安责任。《动物防疫法》第21条第2款 第二十一条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     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第25条第5项第二

5、十五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案件处理结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1、动物卫生监督所对

6、猪尸做了无害化处理,当事人缴纳了无害化处理费500元。2、当事人到指定银行交纳了罚款2800元。此外,县公安局塘田市镇派出所对该案件的违法行为人唐某等三人依照《治安处罚法》进行了处罚,当事人唐某等三人写出了深刻检讨,并主动印刷了500份,在全镇张贴。当事人唐某被治安拘留7天,并赔偿防疫站办公用具损失1500元。分析与思考1、早在1997年7月3日就颁布实施了《动物防疫法》,通过多年来的宣传及防疫部门的努力工作,动物防疫工作已逐步走向了正轨。但仍有少数养殖户任意抛弃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尸体,特别是极少数经营者法制观念淡薄,为牟

7、取暴利,逃避检疫,经营病死、病害或死因不明动物及其产品等,给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及动物疫病传播带来了隐患。因此,一是要加大打击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二是要继续加大《动物防疫法》的宣传力度,提高全民学法、懂法、遵纪守法的法律意识;三是定期对养殖户、屠宰场、屠商、经营户、市场、超市、肉食摊点进行监督检查,真正达到控制疫病传播源,让广大消费者吃上“放心肉”的目的。本案处理由于秉公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没有引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8、分析与思考2、本案违法人员气焰嚣张,影响极坏,为达到查处一个案件、稳定一方检疫工作的目的,我们责令本案当事人写出深刻检讨,张贴全镇。这个做法客观上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无依据可循,这种方法的可取性尚值得探讨。分析与思考3、本案涉及一个基本的法律知识,责任能力问题,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成立起即具有承担行政法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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