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利益原则及其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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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保险利益原则及其应用孙积禄中国外交学院副教授   关键词: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物/可转嫁风险  内容提要:保险利益既非经济利益也非关系利益更非法律利益,而是指可以转嫁的不确定的风险。财产保险利益以可能损害为量化标准,人身保险利益以合同当事人的约定为依据。保险利益的主体应当是被保险人而非投保人。保险利益原则的确立是保障保险活动健康发展的前提。  一、问题的提出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保险

2、合同的全部意义就在于完全履行,因为它不仅是当事人满足自己需要的重要手段,也是全体投保人精诚合作、分担危险之必要途径。当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是否给予补偿?向何人补偿?应当给予多少补偿?判断标准是什么?保险合同的履行有何特殊性?以上设问在生活实践中似乎没有什么意义,但在法律逻辑中就成为一个重要问题。依照各国保险法的规定,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必须是受到实际损害的人,因为补偿是保险的基本职能。那么,保险上的损害是以什么形式表现的呢?又如何来量化呢?这涉及到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保险利益原则。这一问题在保险法理论和司法

3、实践中十分重要,但却并未引起我国学者的重视,相关论文寥若晨星。笔者愿在此抛砖引玉,求教大家。  为便于理解,举实例如下:  案例一:2003年1月1日,王木将其所有的丰田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一年,保险金额30万元。2003年4月9日,被保险人将该车出卖给张光并移转占有。买卖合同约定:张光当日向王木支付20万元,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时再补足余款。张光迟迟未办理过户手续,2003年4月23日保险车辆与他车相撞,损失15万元。张光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张光不是被保险人为由

4、拒赔。王木遂以被保险人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补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车辆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王木对车辆具有保险利益,判决保险公司向王木承担补偿责任。  案例二:2000年初,某洗衣机厂为防止其新研制的“龙卷风”牌洗衣机遭遇仿冒的风险,欲向保险公司投保78亿元“天价保险”,虽与多家保险公司协商,但美梦终未能成真。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案例三:甲运输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银行要求其以公司所有的房屋提供抵押。为防不测,银行对所抵押之房屋投保财产保险一年。

5、六个月后,运输公司将贷款悉数偿还。保险期第十个月,该房屋发生火灾,银行依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能否拒赔?如果拒赔,其理由是什么?  上述案件的正确处理与对保险利益的认识密切相关。保险利益是保险法的核心要素,不仅涉及到保险金额,更决定保险合同的效力、履行、解除、终止及保险人补偿义务的履行。案例一涉及保险利益的有无问题,案例二涉及保险利益的量化问题,案例三涉及保险利益的转移问题。我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为保

6、险合同的基本要素至为明显。  二、保险利益原则的产生及概念演变  保险利益一词源于英文insurableinterest,为英国海商法学者首创。我国学者译为保险利益,亦称可保利益(注:我国台湾学者汤俊湘认为保险利益易使人误以为保险有何利益可图,如译为可保权利或保险权益当较妥当。参见汤俊湘:《保险学》,台北三民书局印行1984年版,第65页。)。保险利益学说发展初期,旨在区分有经济补偿功能的保险合同与纯投机的赌博行为。  (一)一般性保险利益学说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

7、问题  在18世纪之前并无法律要求投保人与保险标的物具有任何联系,保险与赌博毫无二致,皆为法律所保护。但由于赌博在海上贸易活动中十分盛行,且危害甚大,1745年英国颁布了《海上保险法》(MarineInsuranceAct1745),该法规定:没有可保利益的,或除保险单以外没有其他可保利益证明的,或通过赌博方式订立的海上保险合同无效。因此,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则该合同将因目的不合法而无效。此法的里程碑意义就在于确立了如下保险原则:在保险中,决定赔偿金额的标准是保险利益,而且惟有在被保险人能证

8、明有保险利益的情况下,对保险人才具有请求权。但若为赌博行为,则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依约定金额给付即可,并不考虑当事人是否受到实际损害。此为两者的本质区别。当时在保险法上保险利益被视为所有权的同一概念,即只有所有权人签订的保险合同才受法律保护,以防止投保行为变为赌博行为,此即为保险利益概念产生的初衷。学者称此为一般性保险利益学说。  (二)技术性保险利益学说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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