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动物诊疗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动物诊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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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动物诊疗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马启智                          2004年12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动物诊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诊疗活动的管理,防止人畜共患病的传播,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

2、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动物诊疗是指从事动物疾病临床诊疗、去势、接产、咨询、保健服务等兽医执业性活动。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诊疗管理工作。第五条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开办兽医医院或者诊所(以下简称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动物养殖场等单位内

3、部设置的诊疗室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不得对外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第七条动物诊疗机构申办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书;(二)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动物诊疗场所的证明;(三)兽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兽医临床诊疗工作一年以上;或者兽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兽医临床诊疗工作三年以上;或者连续从事兽医临床诊疗工作十年以上的诊疗人员证明;(四)诊疗人员无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健康证明;(五)有必要的诊疗设备和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及清洗消毒设施

4、、设备;(六)动物防疫制度。第八条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申办动物诊疗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理场所的显要位置公示。情况复杂的,应当印制申请须知,免费提供给申请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动物诊疗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九条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人申请时,应当认真审查,发现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

5、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十条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第十一条动物诊疗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动物诊疗机构在动物诊疗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变更注明事项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在诊疗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申请换发新证。第十二条动物诊疗许可证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合法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或转让。第十三条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

6、守动物防疫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二)统一使用由自治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监制的动物诊疗病历登记表、处方笺、兽药进出登记表等格式文本,建立动物诊疗病历档案;(三)按照国家有关兽药管理规定安全使用兽药;(四)发现动物疫情时,应当及时向动物防疫机构报告;(五)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应当服从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安排,积极参与动物疫病的防治。第十四条动物诊疗机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对国家规定患有必须扑杀疫病的动物进行治疗;(二)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兽药;(三)使用假兽药、劣质兽药和其他禁止使

7、用的兽药。第十五条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制度,通过检查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情况以及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第十六条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动物诊疗机构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收取费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第十七条在动物诊疗过程中发生诊疗事故纠纷时,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动物诊疗事故责任鉴定。动物诊疗事故责任鉴定单位对委托鉴定的事项出具鉴定报告,并对鉴定结果负责。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

8、规定,未依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擅自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伪造、涂改或者转让动物诊疗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收缴或者注销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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