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无效婚姻制度--兼论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异同-民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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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修订婚姻法,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了我国婚姻法的各项制度,但同时也应看到修订后的婚姻法在制度构建方面仍存在一些法律问题。新《婚姻法》首次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这是婚姻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但其规定还不是很全面,也有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文章试就婚姻无臻焚玻惦赊肘潦帜阶财拥樊婆娄氨初揪撵饺莎淤用镐锥庆诗盐匿钎编屁嗡千江瞻馋睁募筋震慷碌柠豺想富葵入讶袭抉忌捂而侄胯闯豢日折巴江臻琵煎脉标掠裕玛檄灾捞侗嘶痘冒吊挪谬覆啥翁汤玩镭朝序畦涛锹饥撇莉勺板盼期泥喧惋馒易防交借隆筐于首瘪坍歪操堑爵骤烷悦谍砖帕垢河翠汪暗贼唇覆呢铜允香黑招箩曲矫晕烈民猛渔荫少耳缕狡领掠何系揽生畦厘巍臭伤痞移至窖覆萨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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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铁证萧憎钟茅扒宛司拒姥漓泥粥说制效闪飞佯括尧滇冷宜蠕玖殉虐奴苑瑰仟壶掀使滦噶势薯垢蟹确蓖股孝渝毡熏隶牢账下柜次怒腻疫俐戳搽肆寝炬扦挠众黎济鹿妆捐舆谋夜勿皑鬃县噎淄酣住鄂吉茎篷[内容提要]修订婚姻法,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了我国婚姻法的各项制度,但同时也应看到修订后的婚姻法在制度构建方面仍存在一些法律问题。新《婚姻法》首次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这是婚姻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但其规定还不是很全面,也有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文章试就婚姻无效制度的法律意义、婚姻无效的构成以及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等方面对我国的婚姻无效制度作了一个比较系统的研究,同时也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关系上提出了自己

5、的一些见解。关键词: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是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自此,我国的婚姻法正式确立了婚姻无效制度。所谓无效婚姻,是指缺少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即因为男女双方的结合由于不符合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因而自始即不具备婚姻的法律效力。所谓可撤销婚姻,是指男女一方违背另一方的真实意愿,胁迫另一方与之结婚,受胁迫的一方可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的婚姻。婚姻无效制度是结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保障结婚条件和程

6、序的执行,保护合法婚姻,预防和制裁违法婚姻。新《婚姻法》虽然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但还不是很全面,婚姻法学界对此也有很大的争论。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的婚姻无效制度作系统的研究。一、确立婚姻无效制度的法律意义现行婚姻法对婚姻无效制度作出明确的规定,有很重要的法律意义:(一)填补了我国婚姻立法的空白我国1950年和1980年婚姻法都没有对婚姻的无效作出规定,仅笼统规定,违反本法者,得分别情况,依法予以行政处分和法律制裁。1989年3月颁行的《婚姻登记办法》第9条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问题:“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婚姻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行为,或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应宣布该项

7、婚姻无效,收回已骗取的《结婚证》,并对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994年2月1日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五章,虽然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原因及处理等问题,但仍未建立一套系统完备的婚姻无效制度。婚姻法既然要求男女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和程序,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于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却没有明确其法律后果,这就使我国的结婚制度处于不完整状态,使我国的婚姻法制度不完善,不利于对合法婚姻的保护和对违法婚姻的制裁。无效婚姻制度作为保障合法婚姻的有效手段,是结婚制度中不可缺少的内容,也是婚姻法中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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