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区分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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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案区分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摘要:威尔策尔称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为“刑法中最困难和最有争议的问题之一。”我国刑法学界发现对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在实践中很难操作。本文试通过案例的形式对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进行梳理,以期在刑法的学习过程中加深对其理论印象,促进其在实践中的作用。  关键词:间接故意;过于自信过失;预见;放任  一、问题来源今年司法考试中有一道题,一个汽车修理工恶作剧将高压气泵塞入同事肛门里面充气导致肠道、内脏严重破损。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主体是特定身份汽车修理工,他将高压气泵

2、塞入同事肛门这个行为是他恶作剧之举。那么,他有没有预见这种行为能够带来肠道、内脏的严重破损呢?从他的身份出发,他当然知道充气泵的作用。从认识因素上看,他知道自己的行为能够带来一定消极的后果,即他有一定的预见能力(不然没有所谓的“恶作剧”一说)从而排除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可能性。那么,本案中最关键的就是在意志因素上,他是放任的呢,还是轻信的呢?  二、概念辨析(一)间接故意  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在认识因素上,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

3、的结果。但是,这里的对犯罪结果的预见是不确定的,只是一种预见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同时,在内容方面行为人对行为目标对象以及其他环境因素的认识也是模糊或不明确的。这种可能性,来源于当时的客观条件。这种客观条件,既包括犯罪时间、地点、自然条件制约以及犯罪对象、作案工具和所采取的行为方式等的外在客观条件和行为人的年龄状况、身体状况以及是否具有某种专业知识技能以及程度等的内在客观条件。在意志因素上,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的放任行为的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放任”是对客观危害结果的一种消极心理态度,介于积极追求和反对之间,是一种不计后

4、果的心理态度,这种心理态度本身包含了一种不顾危害结果发生执意实施或执意不实施一定行为的内容。间接故意的另一个表现特征为行为人追求的结果和实际发生结果的偏差。对行为人来说,主观上的放任心理态度不具有独立性,行为人的希望意志(包括犯罪的意志和不犯罪的意志)多数是伴随其追求某种利益同时发生的。因而其没有预谋性。而正是这种无预谋性揭示了行为人对其可能发生的结果所怀有的不确定性,而行为人对这种不确定性结果所采取的行为又是其追求的结果得以实现的手段。  在司法实践中,间接故意一般表现为以下几种:第一,行为人为了追求一个犯罪目的,在其行为过程

5、中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第二,行为人为了追求一个犯罪目的,在其行为过程中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第三,在突发性犯罪中,行为人不计后果放任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相对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故意概念的界定,我国刑法上的故意概念有以下几个优点:第一是将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的价值评判纳入了犯罪故意的概念,不仅要求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的性质有认识,而且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这种结果具有社会危害性。第二是是以希望和放任作为故意的两种意志表现,体现出鲜明的容认主义的价值趋向。[刘东昱,郑州大学法学院,《浅谈间接故意》载于《魅力中国》2011年3月上]

6、  (二)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某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故过于自信的过失又被称为有认识的过失。在这里,行为人只是预见到这种结果可能发生,而不是必然发生。  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之所以实施行为,是因为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轻信”是指行为人过高地估计了可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有利因素,过低地估计了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具体说包括以下含义:第一,行为人认为危害结果不会发生,即

7、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持否定的态度,希望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第二,相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有一定的客观依据。这个客观依据,可以是行为人采取的积极补救措施,也可以是行为人本人的熟练技巧或较强的体力以及客观环境的优势。第三,相信那个避免结果发生的根据并不可靠。区别  有学者认为对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分应当以社会的通常观念或常理为基准,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心理是间接故意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危害结果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危害结果的发生与行为人追求的目的是否矛盾;行为人在危害结果发生过程中乃至发生后的态度;影响行为人人格态度的各种

8、因素;行为人实施行为的原因等其他有关因素。[彭越林,中国政法大学《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的界限》载于《人民司法》2011,07版]  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为构成因素上的不同:  一是认识因素上的差异。因为刑法明文规定,在间接故意的情况下,行为人对于可能发生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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