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支付》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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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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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国际贸易支付学习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国际贸易支付中基本的支付工具以及支付方法,掌握汇票、本票、支票的基本含义,理解托收的概念、程序、以及托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银行的义务及免责等,重点掌握信用证的流转程序及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特征。学习难点:票据的基本含义,托收、信用证的基本含义及具体适用。第一节国际贸易支付工具第二节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第一节国际贸易支付工具支付工具:买卖双方支付货款时使用的工具。国际贸易中使用的支付工具主要有货币和票据。票据:(一)票据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广义上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狭义上的

2、票据则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载明由自己或其他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具体而言,票据具有如下特征:1)票据是流通证券;2)票据是无因证券;3)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4)票据是完全的有价证券;5)票据为设权证券;6)票据是文义证券。(二)票据的分类法国和德国法律认为,票据只包括汇票和本票两种,不包括支票;支票由单行法规予以规定;《日本商法典》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可流通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和银行存单等;中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3、。(三)汇票英国《1882年汇票法》规定:汇票是由出票人向受票人开出,并由出票人签名,要求受票人于见票时或规定的某一将来时间或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对某人或某人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命令。中国《票据法》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命令。)汇票的行为出票: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包括两个行为(1)由出票人制作汇票并在其上签名。(2)将汇票交给受款人,即自愿转移对汇票的占有

4、。出票的法律效力:(1)出票人: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时,应向持票人清偿规定的金额和费用。)(2)受票人:汇票对受票人无任何约束力,受票人无义务付款,除非他承兑了汇票。(3)受款人:即有权受领汇票上规定金额的人。出票可使其享受汇票上的权利,可以要求支付汇票金额,也可以放弃这一权利,还可以将汇票转让。背书:背书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后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背

5、书的效力:对背书人来说,除限制性背书和免受追索背书外,合法有效的背书使他成为票据的从债务人,必须对包括被背书人在内的所有后来取得该汇票的人(即后手)保证该汇票必将得到承兑或付款;对被背书人来说,背书使他取得了背书人对票据的一切权利。提示:提示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要求其承兑或付款的行为。包括承兑提示和付款提示。实践中,即期汇票一般不作承兑提示,远期汇票须做承兑提示,再做付款提示。无论承兑提示还是付款提示,都必须在法律或票据规定的时间内提示。多数国家规定,如果持票人有义务作承兑提示和付款提示,而他没有适当地履行这一

6、义务(包括没有提示和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示),这就免除了出票人和前手背书人保证承兑和付款的责任。但是,如果票据已得到承兑,承兑人仍须对付款负责,除非法律规定的时效届满。承兑: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的作用在于确定付款人对汇票的付款义务。按照承兑人的不同,汇票可以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只有当付款人承兑汇票之后,他才成为汇票的债务人,从而承担了按汇票金额到期付款的义务。承兑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而出票人和背书人只是从债务人。如果付款人拒绝承兑汇票,由于他尚未成为该汇票的债务人,持

7、票人就不能对其起诉,而只能对背书人及出票人进行追索。付款:付款人在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拒付:拒付是指拒绝承兑和拒绝付款的行为。在汇票遭到拒付时,持票人有权向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承兑人及担保人追索。被追索人可以是出票人、前手背书人以及所有在汇票上签字对汇票金额的支付承担责任的人。持票人可以向其中一人追索,也可以向他们共同追索。(四)本票又称期票,是出票人于见票时或某一确定的将来时间,向某人或其指定的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凭证。(出票人出具的支付一定金额的凭证)(五)支票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

8、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是一种特殊的汇票,是以银行为受票人的见票即付的汇票)(六)票据法律体系法国法系:历史最久,没有把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严格区别开;英国法系:注重票据的流通作用和信用工具作用,保护正当持票人;把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分离开来。德国法系:在某些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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