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权——物权与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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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即使是最穷的人,在他的寒舍里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风可以吹进这所房子,雨可以打进这所房子,房子甚至会在风雨中飘摇,但是国王不能踏进这所房子,他的千军万马也不敢踏进这间门槛已经破损了的破房子。——英国首相威廉·皮特(1708~1768)国王在万人之上,但是却在上帝和法律之下。——英国大法官柯克爵士(1552~1634)德国的磨坊主诉普鲁士国王威廉一世(1797—1888)房屋拆迁纠纷案。法官最后认定,被告因擅用王权,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宪法规定的财产权利,违反了《帝国宪法》第79条第6款。法庭最终判决:

2、责成被告人威廉一世,在原址立即重建一座同样大小的磨坊,并赔偿原告其他损失和费用150马克。威廉一世虽贵为一国之君,但在法律面前也低下了头。这间磨坊已经成为德国司法独立之象征。为了正义,哪怕它天崩地裂!——雕塑背面铭文法院门口的雕塑——正义女神第三章财产权——物权与债权私有财产权为何神圣?——劳动神圣一旦生产资料归于单一的占有者之手,奴役就近在眼前。——(英)奥克肖特财产权分类自物权(所有权)物权用益物权他物权财产权(大陆法系)担保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不动产及租赁财产金钱债权(英美法系)商业票据(货币)

3、动产股票无体财产信托基金知识产权第一节物权法一.物权的概念与法律特征二.物权的种类:自物权(所有权)物权用益物权(地上权、地役权、他物权佃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永佃权:是按年向土地所有人交付租金而长期或永久地使用、收益其不动产的权利。在中国,史料判断,永佃权最迟出现于宋代。至明清,永佃权逐渐发展而盛行于江苏、江西、安徽等地,称土地所有权为田底权,称永佃权为田面权,称田地为地骨,田面称为地皮三.所有权占有(一)权能 使用收益——核心?处分思考:1、中国农民对自己所耕种的土地有所有权么?

4、对自己居住于上的宅基地有所有权么?2、中国集体土地所有制的所有权人是谁?农村集体真有所有权么?按份共有(二)共有共同共有甲乙丙丁(10万)(15万)(5万)(20万)↓兄弟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财产↙↘夫妻(三)所有权的取得、转移与消灭原始取得?取得继受取得?转移(时间)——所有权的归属?风险责任的承担?绝对消灭消灭相对消灭四.新型财产权——经营权(一)问题的产生(二)经营权的内容(三)中国特色的财产权?中国特色的困境?第二节债权法一.债的概念二.债的法律特征合同之债——合同的规定三.债的发生根据

5、不当得利之债法定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损害之债特定物之债标的物种类物之债单一之债四.债的种类主体数量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主体权利义务连带之债第三节物权与债权的关系一.物权与债权的联系1.债权以物权为基础。没有所有权就不会有商品交换,也就不会有债权;2.债权的实现又以取得物权为结果。没有债权,所有权的交换也不能实现。二.物权与债权的区别1.债权反映动态的财产关系,物权则反映静态的财产关系;2.在权利的性质上,债权为请求权,物权则为支配权;3.在权利的设定上,除法定之债外,合同之债的设定采取任意主义,而物

6、权的设定则采取法定主义。债权的发生,可由非法行为引起,而物权的发生,只能由合法行为引起;4.从义务主体看,债权为相对权(对人权)。物权为绝对权(对世权);5.效力上,物权有排他性、优先性和追及性,而债权则无;6.债权具有时限性,物权则无;7.债权的转让有一定的限制,物权的转让则一般没有限制;8.物权的保护方法与债权有别。Thank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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